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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2:48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务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施行定见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要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在教育事业开展的特别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乡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开展从前做出过活跃奉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同享开展效果,经省政府赞同,现决议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并拟定本施行定见。
一、适用目标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曾经,在乡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接连作业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脱离教育岗位后未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用养老补助。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定见处理其养老补助问题。本定见履行之日起,已超越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助。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目标:归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履行前已逝世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背国家方针、法规被开除或解雇的原民办教师。
二、确认方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建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专项作业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践,拟定详细确认方法,客观公平、脚踏实地地一次性完结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确认作业。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专项作业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请求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成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承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专项作业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专项作业领导小组审阅;审阅成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助发放的根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确认。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筹集
1、补助标准。对契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助。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助标准依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助金额履行。
2、资金筹集。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务担任筹集。省财务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份额给予补助(对省财务直管县按50%份额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他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担任按要求足额执行,详细分管份额由各省辖市确认并报省财务厅存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刻
1、计发时刻。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计发的开始时刻为本施行定见下发当月。
2、补助发放。契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地点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安排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地点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助由现户籍地点地发放。
五、部分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分担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确认作业,并及时将确认成果抄送同级人社、财务部分;省市两级财务部分要将补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头下到达县级财务,县级财务部分担任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助资金及时拨交给同级人社部分;县级人社部分担任将契合条件人员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途径,按月计发养老补助。
六、安排领导与作业要求
1、加强安排领导。省建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专项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安排,详细担任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安排施行作业,及时调和处理好作业中呈现的问题。
2、严厉作业纪律。此项作业方针性强、时刻跨度长、触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分要严格履行本方案,一致方针口径,标准操作,加强监管,功德办妥,不留后遗症。
3、保证社会安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执行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作业和保证原民办教师**安稳的职责主体。依照安稳作业的要求,仔细实施“属地办理、分级担任”和“谁主管、谁担任”的准则,切实做好社会调和安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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