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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刑满释放后有权享受原工伤待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4:02
马某系某机械厂员工,从事零件加作业业。2006年3月30日,马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一向享用工伤待遇。2008年7月,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此,机械厂于次月免除其劳作合同。2010年1月,马某刑满释放,找到该机械厂负责人要求享用工伤待遇。而该机械厂称,已与马某免除劳作合同,两边现已没有劳作联系,所以拒绝了马某的要求。马某很愤慨,到听讼网咨询应怎么处理?
劳作维权律师王现辉表明:工伤保险制度的效果之一便是补偿丢失,保持日子。劳作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丢失劳作能力后,收入肯定会削减或隔绝。为了不使劳作者自己及其所供养的亲属的日子状况恶化,法令特规则劳作者享有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权力。该项权力不因受工伤的劳作者被判刑而被掠夺。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则,被判刑正在收监履行的工伤员工应中止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这样规则,是因为劳改人员在被改造期间基本日子是得到国家保证的。可是,这种中止享用是有期限的,受工伤员工刑满释放后,就不再享用该项保证。所以,为了到达工伤保险制度补偿丢失、保持日子的效果,在工伤员工刑满释放后,应持续享用工伤待遇。
故该机械厂负责人的对立理由是不成立的,马某仍应享用原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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