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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4:13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7-10-05收效日期:1997-10-05发布部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处理试行方法》的告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处理试行方法》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处理试行方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告诉》(国办发〔1997〕1号)的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方法。第二条税款预储是增值税、消费税交税人在向国税征收机关结报发票(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下同)使用情况的一起,将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发票但应计入计税价格的金额完成的税金(即应税销售额和国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预储率核算的增值税、消费税预储税款额)存入税款预储帐户,并在处理交税时进行税款结算的准则。税款预储率是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核定的,交税人核算存入税款预储帐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占应交税销售额的比率。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依法由国税机关处理并处理税务挂号的增值税、消费税交税人均适用本试行方法。第四条税款预储帐户专门用于交税人依照税款预储率核算的应缴税款的存储。第五条预储税款实施专款专用,非划缴税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资金转出;其资金及利息归交税人一切。第六条金融部分要合作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建立“税款经收处”或“金融结算窗口”,处理税款预储和税款划缴等事务。第七条交税人在缴销、请求领购发票时,必须先进行税款预储,方可领购新票。凡不按规则进行税款预储的交税人,国税机关可对其发票实施代管监开。第八条本试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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