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是否包括借记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7:17
摘要:波折信用卡处理罪是近年来高发的一种违法,咱们对该罪中的“信用卡”的概念不是特别的了解,特别是对“借记卡”是否归于“信用卡”也不能差异,为了回答您心中的疑问,本文为咱们整理了一个事例,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事例
被告人陈胜家在某车站拾得王某的身份证后,于2015年9月9日未经王某赞同,运用王某的身份证,在江西省宁都县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宁都支行十里街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宁都中山街分社各骗领一张借记卡: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办卡时存入现金10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卡(办卡时存入现金100元)。
法院判定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陈胜家违背国家信用卡处理法规,违背别人志愿,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严峻打乱了国家金融处理次序,其行为已构成波折信用卡处理罪。鉴于陈胜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体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人陈胜家犯波折信用卡处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万元。
陈胜家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胜家所处理的四张借记卡,是否归于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这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确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银行卡事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中很清晰地将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信用卡与借记卡比较,运用的社会损害性更大。因而,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仅指《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第二种定见以为,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则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对刑法中的“信用卡”意义的了解上,以及行为人运用别人虚伪身份骗领借记卡,相同损坏了金融处理次序这一客体上来看,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即相当于《方法》所规则的银行卡。法院支撑第二种定见。
1.从立法解说的效能和文义解说来看应包含借记卡。2004年12月29日施行的《解说》规则,刑法规则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用借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功用或许部分功用的电子付出卡。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方法》规则,银行卡包含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按功用不同能够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依据《方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则,信用卡具有消费付出、信用借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用中的悉数功用,而借记卡具有除信用借款功用外的其他三个功用中的一至三个。有观念以为,由于当时并无广义或狭义信用卡的说法,且《解说》也未清晰刑法中的信用卡与《方法》中的信用卡是否存在差异。因而,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仅指《方法》所规则的具有信用借款功用的信用卡而不该包含借记卡。咱们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则的“信用卡”作出的立法解说在效能上等同于法令,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方法》,关于波折信用卡处理罪的确定上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解说》中关于“信用卡”意义的界定,而不该适用《方法》的规则。并且,依据对《解说》条文进行文义解读,《解说》中有关刑法中的“信用卡”的意义与《方法》中规则的“银行卡”内在是共同的,即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包含《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虚拟别人身份骗领借记卡相同损坏金融处理次序。波折信用卡处理罪是指违背国家信用卡处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运用等过程中,波折国家对信用卡的处理活动,损坏信用卡处理次序的行为,归于损坏金融处理次序类违法。从社会损害性上来看,与信用卡比较,运用别人身份证骗领借记卡,搅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记卡的正常处理,相同损坏了金融处理次序,对社会相同形成较大的损害。且若行为人经过虚拟其他现实以别人名义骗得银行借款并将借款打入该银行卡,相同会形成极大的社会损害性。因而,从侵略客体上来看,波折信用卡处理中的信用卡应当包含借记卡。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是否包含借记卡”的相关材料,从侵略客体上来看,波折信用卡处理中的信用卡应当包含借记卡。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事例
被告人陈胜家在某车站拾得王某的身份证后,于2015年9月9日未经王某赞同,运用王某的身份证,在江西省宁都县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宁都支行十里街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宁都中山街分社各骗领一张借记卡: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办卡时存入现金100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卡(办卡时存入现金100元)。
法院判定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陈胜家违背国家信用卡处理法规,违背别人志愿,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严峻打乱了国家金融处理次序,其行为已构成波折信用卡处理罪。鉴于陈胜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体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人陈胜家犯波折信用卡处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万元。
陈胜家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胜家所处理的四张借记卡,是否归于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这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确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银行卡事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中很清晰地将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信用卡与借记卡比较,运用的社会损害性更大。因而,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仅指《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第二种定见以为,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则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对刑法中的“信用卡”意义的了解上,以及行为人运用别人虚伪身份骗领借记卡,相同损坏了金融处理次序这一客体上来看,波折信用卡处理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即相当于《方法》所规则的银行卡。法院支撑第二种定见。
1.从立法解说的效能和文义解说来看应包含借记卡。2004年12月29日施行的《解说》规则,刑法规则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用借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功用或许部分功用的电子付出卡。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方法》规则,银行卡包含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按功用不同能够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依据《方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则,信用卡具有消费付出、信用借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用中的悉数功用,而借记卡具有除信用借款功用外的其他三个功用中的一至三个。有观念以为,由于当时并无广义或狭义信用卡的说法,且《解说》也未清晰刑法中的信用卡与《方法》中的信用卡是否存在差异。因而,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仅指《方法》所规则的具有信用借款功用的信用卡而不该包含借记卡。咱们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则的“信用卡”作出的立法解说在效能上等同于法令,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方法》,关于波折信用卡处理罪的确定上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解说》中关于“信用卡”意义的界定,而不该适用《方法》的规则。并且,依据对《解说》条文进行文义解读,《解说》中有关刑法中的“信用卡”的意义与《方法》中规则的“银行卡”内在是共同的,即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包含《方法》所规则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虚拟别人身份骗领借记卡相同损坏金融处理次序。波折信用卡处理罪是指违背国家信用卡处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运用等过程中,波折国家对信用卡的处理活动,损坏信用卡处理次序的行为,归于损坏金融处理次序类违法。从社会损害性上来看,与信用卡比较,运用别人身份证骗领借记卡,搅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记卡的正常处理,相同损坏了金融处理次序,对社会相同形成较大的损害。且若行为人经过虚拟其他现实以别人名义骗得银行借款并将借款打入该银行卡,相同会形成极大的社会损害性。因而,从侵略客体上来看,波折信用卡处理中的信用卡应当包含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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