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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6:21

摘 要
无因办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好的责任,为别人利益而为办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办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无因办理归于现实行为,而非民事法令行为。因为法令行为须以意思表明为要素,而无因办理的建立,则无须有效能意思。无因办理的建立有必要契合四个要件,即:有必要是办理别人业务、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有必要没有法令上的责任、办理人片面上有必要认识到是在为别人办理业务和以客观上利于自己的方法办理业务。无因办理准则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当时并未构成一种独立的法令准则,而是以准契约的方式表现于罗马法中。无因办理关于被办理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有重要的含义。无因办理可以分为真实无因办理和不真实无因办理。我国民法关于无因办理的规则存在一些缺点,首要变现为:立法大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少实践含义。完善我国无因办理体系,有必要做到:合理确认无因办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办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准则规划。
关键词:无因办理 构成要件 缺点 完善
1.序言
人类最名贵的财富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帮忙与关爱。笔者信任,真是这样一种精力财富,才使得人类打败动物的侵袭和天然的灾祸,走向了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意外的损伤和丢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防止。人们当然可以经过法令稳妥等手法来减轻丢失,可是邻里、朋友、同乡,乃至陌生人的协助和关怀,在防备、减轻丢失的一起,给了人们许多心灵上的安慰。作为这样一种彼此协助、彼此关爱的人类品德精力,亦浸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效果之一的法令准则中。这种品德化的法令准则逾越了品德,直接规则了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这种准则便是民法上的无因办理。无因办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简直都有规则,可是因为我国民法科条扼要、体系不完善、不和谐,导致了人们了解无因办理进程中发生了许多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无因办理作一体系的调查和研讨,期望可以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拟定发生积极影响。
2.无因办理概述
2.1无因办理的概念
无因办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好的责任,为别人利益而为办理或服务的行为。虽然在办理别人业务者(后称办理人)和业务被别人办理者(后称被办理人或自己)之间事前并无约好或办理人并无从事办理的法定责任,但办理人在从事此类业务之办理后,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仍然在办理人和自己之间构成特定的权利责任联系,即无因办理之债,这便是无因办理(或称无因办理准则)。好像其他法令准则相同,无因办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令准则也有着其本身的开展进程。无因办理准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但当时并未构成一种独立的法令准则,而是以准契约的方式规则于罗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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