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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法定手续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0:23
 【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9月成婚。2006年2月两边因家庭对立发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一起达到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两边赞同免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育,陈某不承当抚育费。夫妻两边一起购买的房子归郑某一切,但有必要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一起产业归郑某一切。两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陈某回到娘家寓居至今。2008年12月,郑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两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两边都已洽谈赞同离婚,对小孩和产业也都进行了约好。陈某辩称,最初两边签定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收效。她不赞同离婚,也不赞同最初两边关于小孩和产业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用?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华夏、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两边都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用的,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好实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联系免除,由于离婚不只要有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还需求必定的方式要件,所以要经过婚姻挂号机关或法院实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干实在免除两边的婚姻联系。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收效,但假如法院确定两边爱情确已决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育和产业分配的约好应该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果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用。
    第三种观念以为,案华夏、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未收效,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由于离婚协议收效时刻,是在两边处理了离婚挂号手续之后才收效。不管是经过民政部门离婚仍是经过法院离婚,假如是现已签定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处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收效能,任何一方都有权力关于产业切割、子女抚育进行反悔。但现已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证明夫妻之间的爱情是否决裂、现有产业状况,能够作为根据来运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免除婚姻联系除了需求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共同外,还需求经过婚姻挂号机关的挂号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一般的合同联系,是触及人身联系的特别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能,不光要有一般协议的有用要件,还需求具有法定挂号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方式要件,才干发生法令效能。本案华夏、被告虽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但两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挂号,因而,该协议书不具有挂号这一特定的方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令效能。法院一般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定两边离婚,但能够根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根据来证明夫妻两边的爱情问题及家庭产业状况。黄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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