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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事后发现不是男友,强奸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8:24
      强奸罪,是侵略女人性权力的违法,不只会给女人的身体形成巨大损伤,心理上也是无法消灭的暗影。据安徽商报音讯,小丽(化名)在模模糊糊中发现有人脱下自己的衣服,以为是男友,随后两人发作了联系。可是过后,小丽才发现对方居然不是男友,而是男友的室友宋某。近来,宋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强奸罪的断定规范,欢迎阅览!
    【案子通过】
  宋某是河南人,1989年出世,无业。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与郭勇(化名)同住长丰县双墩镇某小区一套房内,2015年11月2日,郭勇的女友小丽到郭勇所住的当地玩。宋某与郭勇同住一个卧室,小丽独自住另一卧室。
  同年11月7日清晨3时左右,宋某起床上厕所,见小丽卧室的门未关严,灯也没有封闭,所以进入房间。他趁小丽熟睡之际脱掉其短裤,并对小丽进行亲吻、抚摸。小丽模模糊糊中误以为是男友郭勇,未抵挡,宋某对小丽施行了奸污。过后,小丽醒来才发现并非其男朋友,遂发短信让朋友报警。
  宋某的辩护人以为,宋某和小丽发作性联系后,没有脱离住处,没有躲避,在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可视为自首;宋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
  法院以为,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长丰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子解析】
一、强奸罪是怎么确定的
确定强奸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又称贞节权),即妇女依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对象是女人。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使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实施奸污的行为。
(2)须违反妇女毅力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仅仅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
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也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强行与生活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共同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意图。是指违法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如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意图,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强奸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形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双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风格状况等等。
假如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规范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所以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如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规范,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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