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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早婚 早育 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9:36

发布部分: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办理,阻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同意的《婚姻登记办理法令》、《辽宁省计划生育法令》及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早婚是指男女两边或一方未到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骗得婚姻登记的;早育是指女二十周岁零九个月以下生育的;非婚生育是指未依法建立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安排和中国公民,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计划生育行政办理部分,是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作业主管部分,应根据法令、法规、方针和本规则,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办理和监督检查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应当常常展开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部分的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作业。     第五条   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阻止或向有关部分告发,有关部分接到告发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早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对非婚生育的两边,生育前无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生育前已有子女的,按实践存活子女数算计核算,对比超生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的运用、办理,按省、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七条   对早育、非婚生育的,除履行本规则第 六条规则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员工产期歇息时停发薪酬,生育中的全部医疗费用自理,子女托幼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提职,不得评为先进出产(作业)者; (二)学徒工、试用期人员延伸一年转正; (三)在机关作业的降二级薪酬,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事业单位作业的降二档薪酬;在企业作业的降一级薪酬; (四)对早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分配住宅、动迁户回迁时不予核算住宅面积; (五)农人在宅基地、责任田、果树分配及公益福利方面给予约束。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安排有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人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经查询确定为非婚生育当事人拒不承认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分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安排做“亲子判定”,当事人拒不做“亲子判定”的,可按确定的现实进行处分。 亲子判定费用,判定成果为当事人生育的,由当事人承当;判定成果为非当事人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分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承当。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应及时下达《间断妊娠通知书》,期限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施行间断妊娠手术,其医疗费自理。逾期未间断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生育办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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