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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悦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宣告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5:14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动听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宣告无效深圳市金士吉恢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第97209013.4号专利案署理词
2007年04月28日
敬重的合议组组长、主审员以及参审员:
     贵庭于2007年04月12日安排本案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士吉恢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榜首无效宣告恳求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本案第二无效宣告恳求人江苏动听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就第5W08549/5W08550号案进行口头审理,本案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士吉恢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署理人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本案是5W05476/5W05642号无效宣告恳求案子决议被法院撤回后,从头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案子,所以,在此,有必要对5W05476/5W05642号案的无效宣告检查及其决议和法院的相关判定作一些简略的介绍。
     1、5W05476/5W05642号案无效宣告检查及其决议。
      2003年11月12日本案榜首无效宣告恳求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其供给了四份依据,它们别离是附件1.1:93241472.9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2:92214876.7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3:95214783.1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和附件1.4:95231902.0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
     2003年12月11日本案榜首无效宣告恳求人补交了七份依据,它们别离是附件1.5:93235627.3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6:94216962.X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7:94239655.3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8:US4021871号美国专利阐明书;附件1.9:95231863.6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1.10:95246573.6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和附件1.11:GB2187113号英国专利阐明书。榜首恳求人在定见陈说书中指出,别离以三种组合办法点评本专利的发明性,三种办法所运用的比照文件别离是:附件1.5、附件1.6和附件1.2;附件1.7、附件1.10及附件1.2;附件1.11。
     2004年01月16日本案第二无效宣告恳求人江苏动听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其供给了3份依据,它们别离是附件2.1:92242948.0号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附件2.2:特开平9-37909号日本揭露特许公报和附件2.3:同附件1.2。依据检查攻略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决议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恳求进行合案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榜首恳求人声明抛弃运用附件1.1、附件1.3和附件1.4,榜首、第二恳求人声明其无效理由和规模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发明性,并恳求在合案检查中将两恳求人提交的依据组合运用。合议组通过比较,确认附件2.1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能,对此,榜首、第二恳求人都没有表明对立,阐明榜首、第二恳求人也以为在上述附件中附件2.1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能。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08月31日就上述无效宣告恳求作出第6374号检查决议。在上述无效宣告检查决议书的第七页的第二段中有如下表述“……,因为在实用新型发明性的检查中不考虑资料特征,即‘无纺布’和‘三维弯曲中空纤维’,因而,权利要求2所限制的技能计划与现有技能比较不具有实质性的特色和前进,不具有发明性。” 在上述无效宣告检查决议书的第七页的第三段中有如下表述“……,合议组以为,附件2.2所揭露的衔接办法与本专利的衔接办法适当,即本专利的衔接办法与附件2.2所揭露的衔接办法比较,并没有导致枕头的形状、结构或许其结合发生改变,而且附件2.2的衔接办法所处理的技能问题与本专利相同,因而,权利要求3限制的技能计划与现有技能比较不具有实质性的特色和前进,不具备发明性。”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374号检查决议所作出的相关判定。本案专利权人不服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374号检查决议,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04)一中行初字第1009号行政判定。本案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04)一中行初字第1009号行政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了第(2005)高行终字第399号终审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05)高行终字第399号判定书的第七页榜首段有如下表述: “本案中,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锯齿形泡棉、纤维层、三维弯曲中空纤维是本专利产品的详细组成部件,这种组成部件是形状或结构特征,而非单纯的泡棉、纤维等资料特征。” “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种记载的结合成型,应该认定是一种衔接办法,归于实用新型专利需求考虑的要素,而非一种单纯的办法特征。上述技能特征一起部分组成了特定结构并完成了特定的技能作用,归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护规模,应当予以维护。”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以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泡棉、纤维、无纺布、三维弯曲中空纤维等资料特征以及粘合成型等技能特征及其组成的特定结构未于考虑,有失稳当。” “本案争议专利与附件2.1比较,在发明意图、技能计划、技能作用上均有显着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附件2.1,附件2.2,附件2.3不足以否定97209013.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就本案争议专利的发明性问题从头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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