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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是多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6:56
很多人在做担保时,关于连带职责的期限问题一向不明白。连带职责确保担保期限便是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能够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那么,担保连带职责的期限是多长?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2条,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依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担保法》第26条的规则即指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期间。详细说便是,债款人在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的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限,超越此期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法令将不予保护。
相关常识:确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不同之处
1、成果不同。权力人超越确保期间诉请权力的,法令关于权力人的实体权力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力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款债款联系停止。而权力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力人的实体权力并不丢失,其丢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力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取得法令保护,依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债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从此法令规则能够也能够看出,权力人超越诉讼时效诉请权力的,其实体权力仍然存在。
2、确保期间具有约好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能够约好。依据我国法令规则,确保期间原则上是约好期间,能够由当事人自有洽谈确认,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或约好无效时,适用法定的确保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条、第3条规则,当事人违背法令规则,约好延伸或许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的规则,当事人不能预先扫除或阻碍诉讼时效的适用,不然其约好无效。
3、确保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确保期间为除斥期间,依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力人超越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力义务归于消除(《担保法》第31条),建立除斥期间的意图是为了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使权力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认,一起确保法令联系的安稳。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有别,诉讼时效能够因特定事由间断、中止、延伸。
为了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超越确保期间行使权力而遭受重大丢失,权力人有必要与确保人就确保期间达到约好,已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遭到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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