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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9:29
跟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参加到世界的商业业务中,企业到国外开展难免会遇到胶葛,呈现胶葛就需求世界商事裁定组织进行裁定。那么世界商事裁定组织裁定规矩规矩的差异之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说。
一、什么是世界商事裁定
世界商事裁定,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裁定、涉外裁定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作的争议,以书面的方法,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判决。
二、世界商事裁定的组织有哪些
1、世界商会裁定院
建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世界商会常设裁定组织。该裁定院为现在世界上供给世界经贸裁定服务较多、具有严重影响的世界经济裁定组织。
2、处理出资争议的世界中心(ICSID)
该组织专门为处理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家出资者签定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问题 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世界组织,具有世界法人位置。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裁定为彻底自治的统辖体系,不受制于内国法令和内国法院。在 该体系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依据条约已赞同交给裁定的协议不得给予交际维护或提出世界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判决供给便当和给予司 法帮忙。
3、瑞典斯德哥尔摩裁定院
成立于 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组织,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位置,为其公平性供给了很好的保证,瑞典斯德哥尔摩裁定院享有很好的世界名誉。该院 与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有业务联系。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张,我国当事人在挑选第三国裁定组织时,可优先考虑该裁定院。
4、美国裁定协会
为美国首要的世界商事裁定组织,于1926年建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 首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子大都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世界裁定中心
1985年建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 司法的规矩建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裁定案子和世界商事裁定案子。该中心无自己的世界商事裁定规矩。实践中,依《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 规矩》进行操作。
英国伦敦世界裁定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世界影响的世界商事裁定组织。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裁定协会一起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办理。
6、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
成立于 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裁定会”及“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称号:中 国世界商会裁定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裁定规矩,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受案规模现在为全部国内、世界裁定。现在,该裁定委 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世界上享有较高名誉。
三、世界商事裁定组织裁定规矩规矩的差异之处
(1)提交裁定请求书的程序不同
(2)裁定庭的组成不同:1.裁定庭成员的人数不同 2.指定裁定员的方法不同 3.暂时保全办法的采纳不同
四、世界商事裁定组织裁定规矩规矩的相同之处
(1)裁定请求的方法相同;
(2)统辖权贰言或许抗辩相同;
(3)裁定审理的方法相同;
(4)实体法的适用规矩相同。一般选用两种规矩:(1)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即由当事人挑选所都选用的实体法;(2)在当事人未作出挑选时,适用裁定庭以为适宜的依据抵触规矩所确认的准据法。
(5)裁定判决的作出及法令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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