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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 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1:16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育权归属一直是爸爸妈妈的一块心病,离婚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取得孩子的抚育权,那么,在经济条件改进后能否以此为由恳求改变抚育权呢?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同透过下列事例来了解相关常识吧。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刘某与毛某原系夫妻联系,两人结婚后发现互相性情欠好,许多问题两边达不成一致意见,并常常发作争持。2002年毛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以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法院依法判定两边离婚。离婚时,刘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日子,可是由于自己下岗在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抚育孩子,所以没有建议孩子的抚育权,法院遂判定孩子由毛某抚育,刘某每月付出孩子抚育费300元。
离婚后,刘某屡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种理由回绝。两边还因探望孩子一事闹到当地公安部门,后来在公安部门及居委会的协调下,两边约好:刘某能够每月第三个周六去探望孩子,后来两边尽管没有在这一问题上再发作过大的争论,可是每次刘某前去探望总会跟毛某发作不愉快。
2005年,刘某自己开了一家餐饮店,生意非常兴旺,刘某的经济条件也得到很大的改进。刘某想当初便是由于自己经济条件欠好,无力抚育孩子,所以才会将孩子抚育权让给毛某, 才会导致呈现每次抚育孩子都会发作不愉快的现状。现在自己已经有了抚育孩子的经济实力,与其一天到晚和前夫两人为了看孩子的工作争来争去,还不如把孩子要回来自己抚育。所以2005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改变孩子抚育权之诉。
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后以为: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离婚后,孩子随被告毛某一同日子,并无晦气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景象。原告探视孩子问题,可经过洽谈或诉讼途径处理,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改变孩子抚育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恳求。
案子争议焦点及法令适用:
本案值得重视之处在于:原告经济条件改进,能否成为改变孩子抚育权的理由?
律师以为:依据法令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有下列景象的,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法院才会予以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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