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1:361998年,贵阳某汽车修理厂(简称汽车修理厂)经过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的方式获得了(原南国用(1998)字第1579号《国有土地运用证》)现筑国用(2007)第26095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面积1467.01㎡的土地运用权。贵阳市南明区某钢化有限公司(简称钢化公司)在未经汽车修理厂的允许下,私行占用汽车修理厂的土地建筑厂房。2008年9月18日,汽车修理厂以钢化公司为被告向贵铁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当即中止侵权,将侵吞汽车修理厂的土地扫除阻碍、恢复原状。该案终究因不属于铁路法院的统辖规模,而被不予受理。依据汽车修理厂供给的主体资历依据显现,该汽车修理厂于2002年已被贵阳市工商局撤消营业执照。因而,本案在立案检查过程中,关于汽车修理厂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历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企业挂号办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件规则,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历或运营资历停止,法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损失,清算组代表法人负责处理整理债款、债款,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因而,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损失诉讼主体资历,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申述、应诉,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的相关规则,撤消仅仅政府部门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令结果是,公司的运营资历损失,制止其从事运营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终究导致公司消除。但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刊出挂号前,尽管损失了从事运营活动的资历,但其法人资历并未损失,仍应视为存续,具有诉讼主体资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建议权力和承当义务。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能够分为两个阶段,即清算组建立前和清算组建立后。清算组建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第、第184第规则,被撤消营业执照是公司闭幕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被撤消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也就是说在撤消后至清算组建立前存在一个时间段,若此刻以为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导致法人资历和运营资历一起停止,公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损失,那么将呈现权力维护真空期,无法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比方,在这期间恰有一笔债款即将过诉讼时效,而清算组又没有建立,公司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历,只能眼睁睁看着债款过诉讼时效,而这明显损害了公司自身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其民事诉讼位置怎么确认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也进一步规则:“撤消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按照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43条、第45条规则,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公司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公司才停止。可见,公司刊出挂号才是公司法人停止的标志,撤消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撤消公司营业执照尽管掠夺了其生产运营权,但并未掠夺公司的民事主体资历,仅仅对公司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约束。此刻的公司相当于民法上的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其日常运营活动,而其组织机构依然存在,依然发挥作用,其组织机构的职权规模相当于清算组的职权规模,明显能够且应当公司的名义申述和应诉。
第二阶段,清算组建立后。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体, 它是经过必定的机关构成自己的意思, 可是该意思的完成还需要详细的人来操作, 所以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公司名义获得民事权力和承当义务。清算组建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原有功用悉数损失,其权力义务被停止,已不能以企业人的名义享用权力和承当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此刻,应由清算组替代公司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和承当义务。从该条文能够发现,即使是清算组也仅仅“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从代表的意义来看,代表是指按照法令、规章的规则, 由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准则[1]。也就是说,在整个清算阶段,清算组作为代表人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处理公司未了断的事务,整理债款、债款,处理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法令结果皆由公司承当。故清算组建立后,公司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