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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4:18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费用处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告诉》(郑政〔2011〕31号)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费用的运用和处理。
第三条 市房子征收部分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分,担任征收补偿费用的处理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作业,对被征收人补偿与安顿的悉数费用。其间包含:
(一)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子形成的搬家、暂时安顿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子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子需补偿安顿的其他费用。
供给什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条 征收补偿费用监管分直接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市房子征收部分在市财政部分建立专户,由区房子征收部分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市房子征收部分、区房子征收部分和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签定《征收补偿费用运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应清晰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足额存入指定帐户。选用协议监管的,应当向市房子征收部分供给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 区房子征收部分运用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向市房子征收部分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收补偿费用运用请求;
(二)房子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
(三)安顿房期房建造工程进度;
(四)安顿房现房置办合同;
(五)签定的房子征收补偿协议;
(六)其他需供给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房子征收部分依据区房子征收部分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现场勘测,依据核实状况,提出征收补偿费用运用定见,向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告诉,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按拨款告诉额度,冻结征收补偿费用。
第九条 征收项目作业完毕后,区房子征收部分将项目作业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市房子征收部分。待征收与补偿作业完结并检验合格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全额拨付费用。
第十条 审计部分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发布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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