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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合宪性问题与意义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1:43

宪法的底子意图是保证公民底子权力的完成。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方法之一,有必要契合保证公民权力完成这一底子意图。税收取之于民则必用之于民。税收立法、税收征管有必要契合宪法这一国家底子法的规则。而唯有此,宪法方能回归其作为国家公权力-税收权与公民底子权力-产业权调节器的底子功用定位。税收权力是国家重要的公权力,在着重公民权力的今日,怎么平衡国家税收权和公民私家合法产业权,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宪法保证的是公民的底子权力,因此税收应当契合宪法。
一、税收的意义
这一问题,现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念。有学者以为,从国家分配论的视点,“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完成其功用的需求,依照法令规则,以国家政权表现者身份,强制地向交税人征取钱银或什物所构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1]有学者从公共财政论的视点以为“税收是国家为完成其公共功用而凭仗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法。” [2]还有学者则以为“税收是为了满意一般的社会一起需求,凭仗政治权力,依照国家法令规则的规范,强制地、无偿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力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公民发明的国民收入和堆集的社会财富,分配的意图是为了满意一般的社会公共需求。”[3] 无论是学界的哪种观念,无一破例的都以为税——是依法征收的。在清晰了依法征收这一条件之后,咱们要考虑的是国家依何种授权而得以交税,也便是说,国家凭什么交税。
二、税收法定主义
一个安排的运转需求本钱,国家作为一个巨大的安排体也不破例。本钱的开销需求来历,只支不收,终将导致捉襟见肘。国家为了完成其功用的需求,有巨大的公共开销。这些开销的重要来历之一便是税收。也便是说国家作为交税的主体向公民课税是有其实践意义上的合理性的。但这种权力不能失掉操控,失掉了操控便是对公民私家产业权力的不法损害。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在近代曾经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阶级和封建领主以及国王君主为了满意其奢华日子或筹措战役费用的需求,巧立名目,任意课税剥削劳动公民。后来,在不断蓬勃发展的市民阶级抵抗运动中,逐步构成了“无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思维;其萌发初现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规则:“全部盾金或帮助金,如不根据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议,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税。” [4]尔后,1629年的《权力请愿书》规则,“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逼给予或出让礼品、借款、捐助、税金或相似的担负。[5]
近代,民主国家形状呈现今后,税收法定主义仍有其重要意义。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主体交税有必要依且仅依法令的规则;交税主体依且依法令的规则交税。[6] 也便是说,税收法定主义在两个层面上有两个主体来表现。从征收主体而言,税收征收有必要依法而行。从交税主体而言,税款的交纳的方法、交纳数额、交纳时刻均应依法而行。
为何税收法定主义在近代仍有如此之强的生命力呢?因为即使税款征收的主体由封建国王变成了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权力的性质由封建王权变成了国家公权,可是主体的演化、权力的演化,带不来平权的成果。民主国家的国家公权与公民个人的私权力是不对等的。国家公权之强壮,现已带来了巨大的隐忧。国家由公民授权,但权力的详细施行,却不受某个公民个别的操控。当然,从权力的特征及权力功效的视点看,它也不应当受某个公民个别的操控,假如真的陷于这样一种地步,那将是非常风险的。但这样的一种权力——权力架构导致公民私权力频受侵扰,许多学者频呼“有限政府”。要求把政府的权力框定在一个范围内,并由法令加以界定。税收直接指向的是公民的私家产业,因此“税收法定”成为平衡国家税收权和公民私家产业权的衡平器。
三、税收应当合宪
在现代宪政国家,在宪法表现公民意志的条件下,经过宪法的拟定和施行,保证公民的底子权力不受其所派生的政府权力的侵略,对合法性的诘问一般可以用是否“合宪”来予以答复。 [7]
税收合宪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拟定的税法是否契合宪法;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行为是否合宪。
(一)税收立法行为合宪性的考虑
1、立法主体应当合宪。现在,我国宪法规则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当地各级人大、当地各级政府,均具有立法权。[8] (这儿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而事实上在我国许多低位阶的“法”在实践的履行上比宪法还有力。有打油诗云“宪法不如法令,法令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文件,文件不如领导签字,领导签字不如领导现场办公”。)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立法多是行政机关立法,在中心,表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当地,表现为各级政府。这些主体一起掌控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当“部分利益”至上时,很难保证其立法是契合公民权力的,而“宪法是公民权力的请愿书”。
2、税法拟定的意图应当合宪。当网上有关农业税和物业税的评论喧嚣尘上的时分,作为立法主体,应当沉思的是税收的意图是完成国家功用的需求,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契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略”的宪法规则。对中国农民征收农业税,是国家法令规则的,从形式上看,征收是合法的。但经过计算,中国农民人均月收入缺乏1000元,中国农民种田的收入扣除本钱后已所剩无几,这时再考虑税法的拟定,税款的征收就会发现它已脱离了它的意图,脱离了保证公民底子权力的完成这一宪法意图。2004年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出了回应,联合出台了《关于2004年下降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变革试点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77号)。
当北京市政府宣告要开征物业税时,网上也传来一片征讨之声。《个人房产价值缩水将是物业税带给你的最大的损伤!危害私有产业有违宪法》这样的文章呈现在论坛里,怵目惊心。尽管不甚客观,但反映了民众的心声。城市中,大部分的购房者均是中低收入阶级,在房价与收入脱节的景象下,购房已属不易,政府再经过加大税负的方法,添加这部分公民的担负,真实会让其不胜其负。
因此,税法拟定的意图应契合“保证公民的底子权力”这一宪法意图,不然就会导致国家的税收权损害公民的合法产业权。税法的拟定应当成为国家税收权和公民合法产业权的衡平器。
(二)税收征管行为合宪性的考虑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尽管较前法有了精进,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例如,税务机关对农业税以及其他法定景象的税额核定权、对相关企业的税负调整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税款征收权,是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款征收准则”的重要内容,但在核定应交税额等准则的操作程序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清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单薄之处在于其详细的征管程序性规则,而这恰恰是其立法之底子。因为立法不能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因此税收征管机关的滥权、越权、怠权现象杰出,近些年来呈现的“金华税案”、“远华税案”、“潮汕税案”等很多涉税案件,涉案违法嫌疑人不只有偷逃税人员,还有很多的税收征管人员也牵连其间。
当很多的国家公职人员凭仗手中的公权力进行违法的时分,也是国家的每个公民的权力被损害的时分。税收征管人员也不破例。因为立法技能、准则规划、法律情况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税收征管行为应当置于宪法的视界之中。国家应当经过完善立法、规范法律、加强司法、规划一种使法律者违法本钱高的准则来保证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交税主体不因滥权而侵略交税义务人的公民权力,一起也不因公权力谋取私利益来损害公民的全体权力。宪法保证的是公民的底子权力,因此国家在这一范畴的立法、法律和司法,要到达底子的规范,也便是要合宪。
四、宪法是平衡国家税收权和公民产业权的调节器
国家的税收权力与国家的公权力联络愈加严密,乃至以为不行能把两者相区别;而交税人权力主要与公民的私家产业权联络愈加亲近,它离私权更近、更有亲和力,而离国家的公权更远,并极可能成为公权力的损害目标。因此,把税收置于宪法的视界之下,平衡两权,不失为一种保证公民底子权力完成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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