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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5:5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处理案子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组织请求法律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作业的规则本文有具体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法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则,结合法律援助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处理案子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组织请求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能够按照前款规则请求法律援助:
(一)有依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于一级或许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子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案子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能够向处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组织请求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规范,按案子受理地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实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许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奉告其假如经济困难,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请求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3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奉告其假如经济困难,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请求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议再审的案子,应当自决议再审之日起3日内实行相关奉告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则景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假如不托付辩解人,将依法告诉法律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六条 奉告能够采纳口头或许书面方法,奉告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奉告人了解。口头奉告的,应当制造笔录,由被奉告人签名;书面奉告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关于被奉告人当场表达请求法律援助志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24小时内将其请求转交或许奉告法律援助组织,并于3日内告诉请求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其他人员帮忙向法律援助组织供给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无法告诉的,应当在转交请求时同时奉告法律援助组织。
第八条 法律援助组织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议。对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议给予法律援助,并制造给予法律援助决议书;对不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议不予法律援助,制造不予法律援助决议书。给予法律援助决议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议书应当及时发送请求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法律援助的案子,法律援助组织能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子处理过程中把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规则第二条规则景象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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