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对于电梯工程如何发包,对方应提供何种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1:26
【问题】
路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以下简称路西公司)的“上水湾小区”有12栋住宅楼和1栋归纳商务楼,共需求电梯28部。
该房地产公司关于电梯工程怎么发包?对方应供给何种发票?承建公司在营业税上又有哪些规则呢?
【回答】
根据《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部令第159号)第六条规则,获得施工总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工程。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施工总承揽工程内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揽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获得专业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造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以路西公司能够有两种挑选,一是将电梯工程包含在修建施工总承揽合同中一起对外发包。二是将电梯工程作为分项分包工程独自对外发包。
假如路西公司将悉数工程发包给施工总包企业向东公司,那么向东公司就要担任电梯的供应和装置。一般状况下,向东公司会将此工程作为专业工程分包给电梯工程公司。相比较于路西公司独自对外发包,增加了总包方分包的环节。二者终究都要交由专业的电梯工程公司来完结电梯工程事务。
【法律规则】
假定上述电梯款440万元,装置款120万元,假如向东公司和作为分包方的电梯出产厂家签定的是一份电梯收购、装置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好了设备价款和装置价款,那么此刻分包方就归于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交税人,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交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并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3号)规则,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须向修建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交税人归于从事货品出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修建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交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布告有关规则核算征收营业税。所以电梯出产厂家假如能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其归于从事货品出产单位证明的话,电梯出产厂家就能够只对120万元的装置工程开具修建业发票,而对440万元的电梯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这两样发票供给给向东公司。
而向东公司作为总包方,由于总包合同中包含了电梯工程的金额,所以总包方一般要全额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相同发包单位一般也只认可总包公司开具的发票,本例中向东公司要全额开具560万元修建业发票给路西公司(假如是到税务局代开的话,需持分包合同、分包方发票、完税凭证等材料)。
一个需求留意的问题是,总包方向东公司全额开具了修建业发票给路西公司,那么向东公司该怎么交税呢?其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记载的440万元的电梯款是不是其差额交税的有用抵扣凭证呢?
在实际生活中,咱们关于分包工程款能够扣除享用差额交税毫无贰言,可是关于总包方获得的分包工程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答应差额扣除,存在较大争议。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则,交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尽管有第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则,可是部分税务机关往往认同劳务部分差额交税的观念,关于货品部分不予认可。其实相关的税务规则中,并未限制分包款的构成状况,更没有规则分包款中不得扣除自产货品的价款。依照混合出售的界说(同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品的,为混合出售行为)来了解,已然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的混合出售行为,咱们就不能把同一项出售行为分裂开来,不能由于二者别离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税种就人为的把同一项出售行为切割,应该供认他的一体化,供认其是一项完好的分包工程。因而向东公司营业税的计税根据便是总包合同价款扣除560万元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
假如向东公司签定的是两份合同,即别离与电梯供货商签定了电梯收购合同440万元,与电梯装置工程公司签定了装置合同120万元。向东公司作为总包方收到了4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托付电梯工程公司装置该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外,交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所以尽管电梯工程公司仅获得了120万元电梯装置收入,而且开具了120万元的修建业发票,但其营业税的计税根据却是440 120=560(万元),应交税额=560×3%=16.8(万元)。关于这种状况,假如将合同主体改动一下,变向东公司收购电梯为路西公司直接收购,然后由路西公司将电梯移交给电梯工程公司装置,那么这种行为就归于税法所说的建造方供给设备的状况。关于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是不包含在营业税计税根据中,不必计征营业税的。这样就可节省440×3%=13.2(万元)税款,关于此项节税的收益能够由相关各方洽谈共享。
这两种方法,电梯工程价款560万元处理是共同的。即向东公司收到4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和120万元修建业发票;路西公司收到560万元修建业发票。
关于路西公司直接将电梯工程对外发包,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和上述剖析迥然不同。只不过和电梯工程公司直接触摸的换成了发包方路西公司算了。路西公司能够直接和电梯厂家签定一份电梯收购装置合同,也能够和厂家或经销商签定一份收购合同,和另一家有资质的装置公司签定一份装置合同。而4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120万元的修建业发票改由路西公司直接收取算了。
路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以下简称路西公司)的“上水湾小区”有12栋住宅楼和1栋归纳商务楼,共需求电梯28部。
该房地产公司关于电梯工程怎么发包?对方应供给何种发票?承建公司在营业税上又有哪些规则呢?
【回答】
根据《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部令第159号)第六条规则,获得施工总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工程。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施工总承揽工程内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揽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获得专业承揽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揽企业),能够接受施工总承揽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造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揽企业能够对所接受的专业工程悉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以路西公司能够有两种挑选,一是将电梯工程包含在修建施工总承揽合同中一起对外发包。二是将电梯工程作为分项分包工程独自对外发包。
假如路西公司将悉数工程发包给施工总包企业向东公司,那么向东公司就要担任电梯的供应和装置。一般状况下,向东公司会将此工程作为专业工程分包给电梯工程公司。相比较于路西公司独自对外发包,增加了总包方分包的环节。二者终究都要交由专业的电梯工程公司来完结电梯工程事务。
【法律规则】
假定上述电梯款440万元,装置款120万元,假如向东公司和作为分包方的电梯出产厂家签定的是一份电梯收购、装置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好了设备价款和装置价款,那么此刻分包方就归于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交税人,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交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并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3号)规则,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须向修建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交税人归于从事货品出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修建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交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布告有关规则核算征收营业税。所以电梯出产厂家假如能供给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其归于从事货品出产单位证明的话,电梯出产厂家就能够只对120万元的装置工程开具修建业发票,而对440万元的电梯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这两样发票供给给向东公司。
而向东公司作为总包方,由于总包合同中包含了电梯工程的金额,所以总包方一般要全额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相同发包单位一般也只认可总包公司开具的发票,本例中向东公司要全额开具560万元修建业发票给路西公司(假如是到税务局代开的话,需持分包合同、分包方发票、完税凭证等材料)。
一个需求留意的问题是,总包方向东公司全额开具了修建业发票给路西公司,那么向东公司该怎么交税呢?其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记载的440万元的电梯款是不是其差额交税的有用抵扣凭证呢?
在实际生活中,咱们关于分包工程款能够扣除享用差额交税毫无贰言,可是关于总包方获得的分包工程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答应差额扣除,存在较大争议。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则,交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尽管有第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则,可是部分税务机关往往认同劳务部分差额交税的观念,关于货品部分不予认可。其实相关的税务规则中,并未限制分包款的构成状况,更没有规则分包款中不得扣除自产货品的价款。依照混合出售的界说(同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品的,为混合出售行为)来了解,已然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的混合出售行为,咱们就不能把同一项出售行为分裂开来,不能由于二者别离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税种就人为的把同一项出售行为切割,应该供认他的一体化,供认其是一项完好的分包工程。因而向东公司营业税的计税根据便是总包合同价款扣除560万元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
假如向东公司签定的是两份合同,即别离与电梯供货商签定了电梯收购合同440万元,与电梯装置工程公司签定了装置合同120万元。向东公司作为总包方收到了4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托付电梯工程公司装置该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外,交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所以尽管电梯工程公司仅获得了120万元电梯装置收入,而且开具了120万元的修建业发票,但其营业税的计税根据却是440 120=560(万元),应交税额=560×3%=16.8(万元)。关于这种状况,假如将合同主体改动一下,变向东公司收购电梯为路西公司直接收购,然后由路西公司将电梯移交给电梯工程公司装置,那么这种行为就归于税法所说的建造方供给设备的状况。关于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是不包含在营业税计税根据中,不必计征营业税的。这样就可节省440×3%=13.2(万元)税款,关于此项节税的收益能够由相关各方洽谈共享。
这两种方法,电梯工程价款560万元处理是共同的。即向东公司收到4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和120万元修建业发票;路西公司收到560万元修建业发票。
关于路西公司直接将电梯工程对外发包,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和上述剖析迥然不同。只不过和电梯工程公司直接触摸的换成了发包方路西公司算了。路西公司能够直接和电梯厂家签定一份电梯收购装置合同,也能够和厂家或经销商签定一份收购合同,和另一家有资质的装置公司签定一份装置合同。而4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120万元的修建业发票改由路西公司直接收取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