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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什么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8:11
上一年一同“王娜娜被人滥竽充数上大学”的新闻让很多人关于滥竽充数工作有了更多的重视,在生活中同名同姓的人被别人滥竽充数的状况并不在少量,那么滥竽充数上大学侵略了什么权力?听讼网小编给你供给一些定见。
我国刑法,关于替考有“替代考试罪”(刑法九修正案规则),可是对跳过考试,更直接、更严峻的滥竽充数上大学,却无相应罪名。故根据罪刑法定,是不为罪的。此乃法令黑色幽默也。民法对此也无针对规则。一般以为,滥竽充数上大学是侵略名字权、受教育权。很惋惜,罗彩霞被滥竽充数案,最终是调停处理,法院未判定。如此中国式的结局,案件是处理了,法令却没前进,导致最近沸反盈天的王娜娜案处理无参照。
齐玉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宪法维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力是否应承当民事责任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名字权胶葛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咱们以为,根据本案现实,陈晓琪等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了齐玉苓根据宪法规则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并造成了详细的危害结果,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司法解说在2008年12月24日被废止,理由也未说明。周道鸾以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系,最高院无权对触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说,所以要中止适用。
窃以为,滥竽充数上大学行为,所盗取的表面上是名字,实际上是盗用别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限制名字,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尽管没有“代替身份罪”(台湾刑法有代替罪,是针对代替人犯的),但其冒用手法如触及假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假造国家公函罪、假造居民身份证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略个人身份权(包含并不限于名字权、受教育权,还包含其他各种身份权,比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刊出冒名身份、康复真实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答应,比如公务员资历、教师等,是诈骗获得,应予以吊销。
假如自己或朋友亲人遇到滥竽充数上大学状况,不懂得运用法令时,能够来听讼网找专业的律师协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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