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6:49
2005年8月,山西樊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氏公司)与我国网通山西省通讯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约好,由樊氏公司向网通公司供给线径为0.7mm的“宝胜”牌小灵通远供专用电缆。嗣后,樊氏公司向被告人李军联络货源,被告人李军供给一份技能应对给樊氏公司,以作为其对所供给电缆质量的许诺。2005年9月5日,被告人李军、王峰以扬州市凤鸣电缆厂名义(以下简称凤鸣电缆厂)名义与湖州新东方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的邱惠林进行商谈,并与新东方公司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约好由新东方公司为凤鸣电缆厂生产线径为0.65mm的通讯电缆,并口头约好了电缆护套上标示“JS.BC.DL”、“0.7mm”等字样,被告人李军、王峰并供给了有关字轮给新东方公司运用,一起还托付新东方公司印制了虚拟的“江苏扬州宝创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并挂在所购电缆上。后200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军、王峰以人民币2 752511.03元的价格重新东方公司提货,并以人民币3479697.67元的价格出售给樊氏公司,樊氏公司又将上述电缆出售给网通公司装置运用。樊氏公司向凤鸣电缆厂付款人民币284万元,凤鸣电缆厂向新东方公司付款人民币2 614342.56元。期间,2005年9月12日、9月20日、10月1日、10月12日,被告人李军、王峰在货品运送至山西省的途中,在未经宝胜科技立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科创公司)答应的情况下,指示尤干华用不合法获取的宝胜科创公司产品合格证换下电缆包装盘上的“江苏扬州宝创电缆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合计51盘货值人民币723687.52元。运用宝胜科创公司产品合格证的通讯电缆出售不合法所得人民币198524.19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军、王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军、王峰在共同违法中均起首要效果,是主犯。被告人王峰在违法后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认了违法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依法对李军等人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别离判处刑罚。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李军等人在出售电缆的过程中,未经“宝胜”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宝胜科创公司答应,擅安闲同一种产品上运用有“宝胜”牌注册商标图画的合格证,且不合法出售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军、王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军、王峰在共同违法中均起首要效果,是主犯。被告人王峰在违法后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认了违法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依法对李军等人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别离判处刑罚。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李军等人在出售电缆的过程中,未经“宝胜”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宝胜科创公司答应,擅安闲同一种产品上运用有“宝胜”牌注册商标图画的合格证,且不合法出售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