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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用于出租可以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4:35

企业将处在出产进程中的在产品用于短期的经营性租借,租期完毕,持续对该在产品进行出产、加工,制构成产制品后对外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则,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那么,企业这种将在产品用于短期租借的行为是否归于税法中规则的将自产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出售?由于,假如在租借环节将在产品视同增值税出售,会构成在产品租期完毕回收后被持续加工成产制品对外出售时又构成增值税出售,导致企业重复交税。下面经过事例对这种短期的租借在产品行为是否视同增值税出售作如下剖析:
事例
A公司是一出产加工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首要出产游艇、帆船等产品。2008年奥帆赛期间,该公司依照政府的要求供给一批还处在出产进程中的未装置发动机的船身,给有需求的参赛部队(装置上自己带着的发动机)进行练习运用。A公司在奥帆赛期间共租借船身20余艘,租借期限为1-2个月,共收取租借费人民币200万元。租借完毕,参赛部队撤除其自带的发动机,A公司回收这些船身后持续用于出产加工并出售,该公司现已按租借收入申报交纳了营业税。2010年A公司承受国税部分的稽察,税务稽察人员要求该公司就其租借的这些船身按增值税的规则视同出售申报交纳增值税,其理由如下:公司将自己出产的产品用于租借,归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则,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货品。因而,A公司需按在产品的公允价值视同出售核算销项税金。
但A公司不能够承受,该公司以为租借完毕后,公司对回收的这些船身持续进行出产加工,装置上发动机后用于出售,假如在租借环节对该产品按视同出售申报交纳增值税,则其今后出售该产品时还要再次交纳增值税,导致一件产品构成两次出售而重复交税。关于A企业这种将处在出产加工进程中的在产品租借后持续加工成产品对外出售行为,是否应该视同增值税出售问题近来成为我们热议的论题。
对本事例的事务处理现在有以下两种观念:
观念一、在产品租游艇、帆船对外租借时应视同增值税出售
依据增值税对视同出售的规则,A公司的游艇、帆船对外租借事务是将自产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货品,需按在产品的公允价值视同出售核算销项税金。
观念二、租借事务不该视同增值税出售
依据营业税及增值税的规则供给租借劳务获得的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出售制品游艇、帆船收入交纳增值税,在产品租借事务不该视同增值税出售。由于,该公司在租借事务完毕后持续对回收的船身进行出产,装置上发动机后用于出售,假如在租借环节按视同出售申报交纳增值税,则其今后出售时还要再次申报交纳增值税导致重复交税。
这是个发生在原增值税系统下的一个特别事例,原税法与现行税法在对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的规则上没有什么差异,原《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出售货品;本文对此事例引发的观念依据现行税法结合自己的见地剖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征收增值税。此处的“用于”是指货品“终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仍是“非终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货品“部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仍是“悉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对承认本事例中用于租借的游艇、帆船是否归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视同出售有必定的含义。
本事例中用于租借的游艇、帆船为企业出产制作进程中的在产品,由于在产品具有了必定的运用功用而被用于租借(即: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租借完毕后,该企业持续对其进行出产加工成产制品并出售,这是一个完好的出产制作、出售进程,整个进程中增值税应税产品没有脱离增值税环节,依然处在增值税链条之中并坚持了链条的完好,在产品的价值除租借部分(租借运用产品的折耗)外并没有因租借而丢失,相反在产品的增值税法定附加值在终究的产品出售中得以充沛完成。法令“第四条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用于”应该是一种终究行为或悉数行为,也就是说将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品由于改动了用处,把增值税应税货品“终究用于”或“悉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得本来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脱离了增值税环节,而导致已抵扣了进项税的货品在终究环节无法完成增值税金。因而,为了增值税链条的完好,税法规则,这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增值税出售。
综上所述,A公司将在产品游艇、帆船对外租借事务,没有打破增值税链条的完好,不该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
那么,A企业的租借在产品游艇、帆船事务怎么交纳流传达税呢?
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将处在增值税环节中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则,榜首,将购进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第二,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第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占当月悉数出售额、营业额的份额核算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则,A公司的租借事务仅仅租借了游艇、帆船等短期的运用权(游艇、帆船等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是将游艇、帆船的部分价值用于非应税项目,而这部分价值应该在营业税上得以清楚的表现,即: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本事例中的游艇、帆船虽然在制作进程中获得了在产品租借收入,但它从质料购入到产品制作、出售是一项完好的经济行为,并没有彻底脱离增值税环节,也没有终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是该企业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品出售或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起,还从事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兼营行为。
租借事务是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交税规模,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许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出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算计÷当月悉数出售额、营业额算计
因而,A公司应就游艇、帆船对外租借事务获得的收入交纳营业税,并在获得租借收入的当月核算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的经济事务是多样的,A企业获得的租借在产品收入只不过是企业的一项边沿收入,它并没有由于租借而改动原产品的终究用处,假如在此环节将在产品因时间短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视同出售,导致该企业重复交税,则有违税法的公平性准则,对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此外,本文仅从理论上作一些讨论,现行税法没有清晰规则“用于”是指“终究用于”仍是“非终究用于”,这是需求税法进一步清晰的,以削减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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