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再被聘用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7:35已过退休年龄的高女士受聘于一家福利院,作业期间不小心受伤。之后,高女士与福利院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洽谈未果,高女士诉诸法令。近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定支撑高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2001年7月,年过55岁的高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福利院从事护理作业。2007年7月28日,高女士在当班关照过程中不小心跌倒,构成右桡骨远端骨折。上一年3月,高女士向有关部门恳求工伤确认,定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未能享用悉数工伤待遇。同年年末,裁定判定单位一次性付出高女士伤残补偿金和罢工留薪期薪酬,但否决了高女士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工作补助金的恳求。
高女士不服裁定判定,于本年1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福利院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等合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劳作者因工挂彩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力受法令保护。高女士在年满退休年龄后被福利院聘任,两边构成特别的劳作联系。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则,法院一审判定被告给付原告4.7万余元。判定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法官分析退休再聘是特别劳作联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聘任,发作损伤是否构成工伤?其赔偿规范又该怎么确认?
为保证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聘任的退休人员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则,付出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赔偿规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则,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工伤人员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至于补助金的详细核算规范,则规则为工伤人员挂彩前一个月缴费薪酬,低于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的,依照工伤人员挂彩前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