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4:08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著作,是在著作权维护期内、受著作权维护的著作。且根据广义著作权的意义,著作权侵权的著作既包含原始著作,也包含各类演绎著作。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以盈余为意图而剽窃、篡改、拷贝和私行运用别人著作,并不是根据个人学习、教育、研讨或赏识的需求而合理运用别人著作。
3)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对著作权的侵略,首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仿制、发行、演绎、扮演、展览等方法直接利用了有关的著作。
4)侵权内容的广泛性。著作权侵权内容广泛,不只触及对著作人身权的危害,也包含对著作财产权的危害,在某些情况下还触及到邻接权力益的危害。
5)危害方法的多样性,包含直接侵权、直接侵权、违约侵权、侵略邻接权等多种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力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危害。
6)受害主体的连锁性。因为广义著作权主体包含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所危害的主体,或许触及到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具有多个、连锁效应。如未经小说作者和根据小说而制造的电视著作著作权人答应,将该电视剧翻译成外文揭露出版发行,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主体既包含小说的作者,也包含电视著作的制造者。
1)侵权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著作,是在著作权维护期内、受著作权维护的著作。且根据广义著作权的意义,著作权侵权的著作既包含原始著作,也包含各类演绎著作。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以盈余为意图而剽窃、篡改、拷贝和私行运用别人著作,并不是根据个人学习、教育、研讨或赏识的需求而合理运用别人著作。
3)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对著作权的侵略,首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仿制、发行、演绎、扮演、展览等方法直接利用了有关的著作。
4)侵权内容的广泛性。著作权侵权内容广泛,不只触及对著作人身权的危害,也包含对著作财产权的危害,在某些情况下还触及到邻接权力益的危害。
5)危害方法的多样性,包含直接侵权、直接侵权、违约侵权、侵略邻接权等多种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力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危害。
6)受害主体的连锁性。因为广义著作权主体包含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所危害的主体,或许触及到原始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具有多个、连锁效应。如未经小说作者和根据小说而制造的电视著作著作权人答应,将该电视剧翻译成外文揭露出版发行,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主体既包含小说的作者,也包含电视著作的制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