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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遗产继承中是否能多分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1:33

事例:
周医师的老公在一次翻车事端中逝世,其时,周已怀孕6个月,老公身后,遗有归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婆母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通知周医师,孕妈妈可多分遗产。请问,法令有此规则吗?
《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份额,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因而,不是孕妈妈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切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复子(女)应有的份额,假如胎儿出世时不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承继人一起切割承继。因而,周医师的婆母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有必要为她的遗复子(女)留下分额。
胎儿(遗腹子)也有承继权
即遗腹子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没有出世的子女。我国《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份额。假如胎儿出世时是死体,保存的份额应按法定承继程序处理。这一规则阐明,胎儿是有承继权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承继权,关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料无日子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胎儿未出世为什么还要赋予其承继权呢?这是由于胎儿是一个特别的未来的承继权力主体,他在被承继人逝世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承继开端今后到切割遗产时,胎儿尽管没有出世,成为实际的权力承继主体,但鉴于承继权基本上是归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承继权,因而,为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令为他虚设了主体方位,保存他应承继的份额,是契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可是,承继法赋予的胎儿承继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切割遗产时,为胎儿保存遗产份额,也便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力人。保存的应继份额的数额,一般应理解为以能够满意该胎儿出世今后,至独立日子时停止的日子必需为准则,一起也要考虑到被承继人遗产的数额,其他承继人的劳动能力和日子来源等状况。
在切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存应承继份额,是承继人应当承当的法定责任。假如承继人在切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存应继份额,或许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数额中,按份额扣回恰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能够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令,以实在维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胎儿承继权的终究获得:假如胎儿出世(活体),那么婴儿就依法获得了承继权。假如流产或胎儿出世时为死体,那么胎儿损失承继权。假如胎儿损失承继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承继刚刚开端时进行分配(也便是由原产业所有人的承继人依照产业分配准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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