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1:59(一)中国公民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
(1)自己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自己户口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点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自己婚姻情况证明及与何人成婚的介绍信;
(3)自己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相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
(1)自己护照或具有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成婚证情况证明。
(三)外国侨胞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点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自己婚姻情况证明及与何人成婚的介绍信。
此外, 请求成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有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