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7:24
现实劳作联系在现代社会中并不罕见,其具有合法位置,确认了劳作联系不一定依靠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展了劳作保护规模,对不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了更大束缚,更多的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实践中怎么建立和确定现实劳作联系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
怎么建立和确定现实劳作联系呢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的相关规则: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实劳作联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后不按规则缔结劳作合同,或许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曾经签定过劳作合同,可是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赞同劳作者持续在本单位作业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作合同。现实劳作联系是劳作争议处理和工伤确定作业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现实劳作联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把现实劳作联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作保证部分无法也不容逃避这一问题。《法令》第18条、第61条规则: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这进一步清晰了现实劳作联系作为劳作联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赞同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这表明关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曾经签定过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到期后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均持续享有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权力,并应实行原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
怎么建立和确定现实劳作联系呢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的相关规则: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实劳作联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后不按规则缔结劳作合同,或许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曾经签定过劳作合同,可是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赞同劳作者持续在本单位作业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作合同。现实劳作联系是劳作争议处理和工伤确定作业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现实劳作联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把现实劳作联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作保证部分无法也不容逃避这一问题。《法令》第18条、第61条规则: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这进一步清晰了现实劳作联系作为劳作联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赞同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这表明关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曾经签定过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到期后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均持续享有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权力,并应实行原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