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制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4:26对违背逃避准则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是确保刑事诉讼法施行的需求,有利于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完成束缚、更周全的保证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 利和为程序公平的完成发明更齐备的条件。原因在于,没有制裁就没有法令施行,没有法令施行就没有法令。假如对违背逃避准则的行为缺少作为制裁内容首要组成 部分的程序性规制,刑事诉讼逃避准则就会处于一种虚置状况,很难在实际中完成激活,使该准则的建构意图失败,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遭受为难。或许更为 重要的是,对违背逃避准则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能够掠夺相应主体经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缺少正当性的利益,迫使或催促他们自觉的恪遵法令,对社会起一种正效 应的示范效果,由于关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构成和形状而言,没有哪一个要素能够起到诉讼中国家权力主体的行为举动所具有的那样大的效果,他们在诉讼 过程中是否遵法直接影响到诉讼参加人和社会对法令甚至国家准则自身的点评和决心。
既有的刑事诉讼法令根由对对违背逃避准则程序性规制问题并非没有触及。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一次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发 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背逃避准则的,应当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该规则的前进含义不容忽视,但稍加剖析,能够发现其间存在着的比较显着 的缺点与问题,即该规则在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显得的有些粗糙,如所谓的“违背逃避准则”只针对人民法院的审理行为,仍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理行为、侦办机 关的侦办行为和检察机关的检查起诉行为等?违背逃避准则的一审案子是一概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仍是不同状况不同对待?此外,修订后的刑事 诉讼法令根由在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则中没有像《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那样将“违背逃避准则,或许影响案子正确裁判的”视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述、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景象,从而使违背逃避准则的程序性规制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准则部分出现空白状况。
王敏远先生以为,程序性法令成果大致能够分为一下几种:(1)否定该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的效能,并使诉讼从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发作的那个阶段重 新开端。(2)否定该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的效能,并否定该行为现已得到的诉讼成果。(3)否定该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及其成果,并使诉讼进入另一阶段。 (4)补正该违背诉
讼程序的行为,以使其得到纠正,终究契合程序法的要求。 [4]借 鉴王敏远先生的观念,并根据对在当时我国应当加强人民法院对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职权行为的操控与检查的考虑,咱们建议,违背逃避准则的程序性规 制问题应当有如下三种处理途径:(1)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体违背逃避准则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导致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力遭受到严重危害,导致刑事 诉讼程序的公平性遭受到严重贬损的景象,第二审人民法院检查后,应当一概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在人民法院的裁判发作法令效能后,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述,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人民法院有权发起审判监督程序。(2)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体违背逃避准则的行为情节显着 细微,没有导致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力遭受到显着危害,没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遭受到显着贬损的景象,第二审人民法院检查后,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审理应当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在人民法院的裁判发作法令效能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得提出申述,人民检察院不得抗诉,人民法院 不得发起审判监督程序。(3)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体违背逃避准则的其他景象,第二审人民法院检查后,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以当 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在人民法院的裁判发作法令效能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述,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人民法院有权发起审判监督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