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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9:04
咱们假如发现身边有人违法的话,是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是,咱们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一份立案侦查申请书,那么,立案侦查申请书该怎样写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迁就这个问题进行解说,期望可以解开我们的疑问,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出世,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告发人(本案违法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1970年3月出世,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通晓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恳求事项
恳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欺诈受害人50万元产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并吞的受害人产业。
现实与理由
一、梁某珍不合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交还的现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违法嫌疑人梁某珍为街坊联系, 2006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商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第一把手”联系好、只需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协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得曹信赖后,于2001年末和2002年头,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回交涉录音中均供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供认,法院确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现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屡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违法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肯交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交还的现实
2003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定,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03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违法嫌疑人梁某珍欺诈受害人:虚拟此款是“夫妻共同产业”,将“要被没收”的现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惧怕被“没收”,便把一切钱款交给违法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违法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 2003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违法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许诺等“事情停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屡次追讨,违法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现已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定,说底子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回交涉录音中均供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供认,法院确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现实)梁某珍除了悉数占有判定徐某某交给曹的产业外,还别的曹交给其“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算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交还。
三、梁某珍不合法并吞曹某某的房子(35万左右)拒不交还的现实
2003 年8月,违法嫌疑人梁某珍欺诈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或许被查询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产业”为由,欺诈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违法嫌疑人梁某珍靠供给虚伪的申请材料,不合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子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 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子目前商场总价约70万元),违法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许诺“等事情停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康复《房产证》真实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姓名,但如今又以该房子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显着有并吞的成心,因而,至今没有把此房子和《房产证》偿还受害人,严峻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屡次登门讨要,但违法嫌疑人以种种托言,拒不返还。
上述现实有以下依据证明:
1、(2010)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定书》
2、(2011)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子和被梁某珍不合法并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屡次交涉的录音材料等。
以上依据的其间一部分,在民事诉讼现现已庭审质证、查验现实,原一审法院现已承认梁某珍“没有合法的依据占有原告112631元产业,归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定书》)二审法院也以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定查明的现实现实,本院予以承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以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联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以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联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恳求,主张受害人另行寻觅法令途径处理。
受害人以为,在受害人经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不合法占有产业案申述后,梁某珍又假造说房子是其出钱购买和底子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定,再次证明了其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和成心,其行为现已涉嫌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告发。”的规则,特向公安机关告发。
受害人以为,公民的合法产业受法令保护!违法嫌疑人梁某珍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底子不存在的现实,屡次骗得受害人财物合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现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则,已构成欺诈罪。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恳求贵局对梁某珍的欺诈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BL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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