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临时破产接管人有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5:58
暂时破产接收人
我国现行立法以破产案子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端的时刻标志。破产请求一旦为法院受理,即发生一系列程序开端的效能,如债务人有必要于限期内申报其债务;对债务人产业的民事履行程序有必要间断;债务人除正常生产运营所必需的以外,对部分债务人的清偿无效等。尔后,除经债务人请求依法进入宽和、整理程序者外,破产案子便进入清算程序。但在破产案子受理之时,破产宣告没有作出,债务人并未损失对其产业的运营办理权和处分权。破产程序开端后仍由债务人分配企业的运营办理业务和企业产业,难免会危及债务人日后的受偿利益。再者,依《破产法》第24条规则,即使是在破产宣告裁决作出后,清算组也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建立并接收破产企业。实务中,假如清算组不能于破产宣告其时建立,则破产宣告后至清算组建立前,破产企业的产业和运营办理业务必定处于无人办理的情况,且法院受人力、物力和时刻的限制,也无充当“暂时破产接收人”的或许。故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结构之下,实有建立暂时破产接收人的必要。
英国破产法也施行破产程序开端的受理主义,因而于破产受托人发生之前,工商部也需指定债务人产业的官方接收人。官方接收人的责任包含:
(1)就债务人的有关行为向法院作出陈述,参加对债务人行为、买卖和产业情况的揭露查询以及有违法嫌疑时的违法查询;
(2)保证破产业务陈述书的完整性;
(3)得以破产受托人的身份行事;
(4)招集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并充当主席;
(5)为债务人的利益并经债务人的请求,委任特别经理人运营债务人的业务,必要时得革除其职务。
学习英国立法之经历,为补偿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短缺,在拟定新破产法时应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即应指定暂时破产接收人接收破产企业,全面担任对债务人产业办理和运营业务,直到破产程序依宽和整理方法完结,或许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发生之时停止。其职权原则上应当包含,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以债务人代表人的身份办理企业的产业和业务,为宽和整理与破产清算意图,以破产办理人的身份施行准备工作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