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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抵押给银行法院有权查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0:45

最近有网友咨询房子现已典当给了银行进行告贷,现在法院要查封他的财物,那房产也会被法院查封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房产被典当给银行法院有权查封吗及其他相关的常识的事例,欢迎咱们阅览!
案情
吴某与金某因告贷合同纠纷申述到法院,后法院依法审理完结,判定金某归还吴某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当该案进入实行程序后,金某无力归还告贷,但有可供实行房产一栋。法院在实行程序中查明:2009年11月,金某以该房产典当向银行告贷40万元,该房产评价价值为100万元,两边到房管局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典当期限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典当挂号期限届满后,金某无力归还银行告贷,应房管局要求,金某与银行又续签了《房地产典当合同》,典当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并处理了续押挂号。在两次处理典当挂号之间,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典当房产,并托付评价、拍卖。银行遂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处理了典当挂号,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并建议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研讨以为:银行对该房产第一次典当期限届满为2011年12月,法院在2011年12月8日查封后,银行才与金某签定了新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属法院查封在先,银行典当在后,因而以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典当合同无效,遂裁决驳回了银行的异议和优先受偿的恳求。银行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实行监督。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40条规则的有关精力,驳回了银行所谓法院不能查封、拍卖典当房产的建议,但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给予支撑。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典当合同无效。因为法院在查封房子后银行才与金某签定新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属法院查封在先,银行典当在后,因而以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典当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典当合同有用。法院在查封房子前,金某现已与银行签定了《房地产典当合同》,尽管时刻上有必定的相差,但就房子典当与银行的事实是确认的,仅仅存在时刻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典当权的建立,故金某与银行续签的典当合同有用。
剖析
典当权,是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占有供作债款担保的产业,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就该产业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权的设定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经挂号机关核准挂号后,典当权自挂号请求之日起享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实行目标的产业就地或异地封存,制止被实行人对其进行处置的一种办法,查封的本质是制止或许约束被实行人对他的产业行使一切权。被实行人的产业一旦被法院查封,就掠夺了他的处置权,假如被实行人未经法院答应私行设置典当或出卖,其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案中,金某与银行在房管部分续押挂号日期虽在法院查封之后,但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因挂号部分的原因致使典当物进行接连挂号的,典当物第一次挂号的日期,视为典当挂号的日期,并依此确认典当权的次序”,由此得出金某与银行的典当挂号日期仍应为2009年12月,在法院查封之前,因而银行对该房产的典当权依然有用。
但《担保法》第49条还规则,典当物在典当期间能够转让。根据这一规则的同一立法精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40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一切的其他人享有的典当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产业,能够采纳查封、扣押办法。产业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当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请求实行人的债款”。结合本案,法院对银行享有典当权的房产在实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能够采纳拍卖、变卖办法;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必要首要清偿银行现已设定了典当的债款,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请求实行人的债款。
因而,咱们赞同第一种观念,法院对该房产查封有用,但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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