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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23:50
移用专款有移用国家专款和移用财务专项资金之分。关于这两种移用专款,前者需要付法令职责,而后者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履行力度不强。那么移用专款有哪些相关的法令法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移用国家下发专款
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处的,乃至有些是用于十分紧迫的状况,不能不合法移用,假如移用了并对国家公民形成晦气结果,则敷衍相应的法令职责。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移用用于救助、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遭受严峻危害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移用财务专项资金
对财务专项资金的办理与运用,财务法规明确规定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抢占移用。但从实践看,履行作用不甚抱负,财务专项资金被抢占移用现象普遍存在屡查不由,金额惊人。
关于怎么处理这种移用财务专款的问题,有以下这些主张:首要,应加强专项资金办理力度。一是各级部分应加强部分预算调研作业,细化专项资金预算,不留硬缺口;二是加大政府收购力度,应归入政府收购的项目有必要实施政府收购,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办理制度,加大处分力度,引进领导职责问责制和职责追究制,强化领导、财务人员办理认识。其次,要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详细而言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全面审计和要点审计相结合;三是专项资金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四是惯例审计与应变突发事件审计相结合;五是审计与查询相结合。
以上便是关于移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的相关内容。专款是包括不同内容的,可能是国家用于救灾防汛之类的专款,也可能是财务专款,关于移用不同类型的专款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间移用国家救助救灾等用处的专款的法令处置最为严峻。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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