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能因母亲改嫁而失去继承祖母遗产的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4:00【案情介绍】
一九九八年赵某的父亲忽然病故,其母亲周某一向没有再婚,首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料,且赵某没有成年,所以带着赵某和婆婆一起生活。赵某还有一个叔叔即婆婆的小儿子赵某强在外地作业,很少时刻回来看望他们。二○○四年八月,在婆婆的屡次劝说下,母亲周某才下定决心再找一个爱人。同年十一月母亲周某改嫁李某。母亲周某尽管改嫁,但对婆婆照料如初,不光为婆婆洗衣煮饭,并且担负祖母的生活费用,还劝婆婆尽量多歇息少干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逝世,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服侍身边,煮饭煎药,直到婆婆逝世,其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与了婆婆的安葬事宜。其时婆婆常对街坊说“我的儿媳妇比女儿还要亲”,婆婆身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强一起承继,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嫁,损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承继婆婆遗产的权力,自己是仅有的承继人,应当承继悉数遗产。无法之下,赵某将叔叔赵某强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以为,赵某的母亲再婚并不影响其代位承继的权力,赵某有权代位承继其父亲应得的遗产比例。一起查明周某作为儿媳在老公逝世后对婆婆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应当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遂告诉周某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判定婆婆的遗产由赵某、周某、赵某强三人一起承继,各得三分之一。
【事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赵某的母亲改嫁是否影响其代位承继的权力,二是法院为什么要告诉周某参与诉讼并参与遗产的分配。
一、赵某的母亲改嫁不影响其代位承继权
我国承继法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假如没有遗言,由被承继人已逝世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其参与承继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这便是承继法上的代位承继,又称之为直接承继。因为赵某父亲先于婆婆逝世,赵某作为婆婆的孙子,能够代位承继其父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关于赵某强以为赵某母亲周某因改嫁而失掉代位承继权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是残存的封建思想在作祟,以为妇女应当从一而终,不然便是损坏家声,这是一种陋俗。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力,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某在老公逝世后有权自己决议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的干与也不会影响儿子的代位承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九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不管其是否再婚,依承继法第十二条规则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承继。反之,子女的代位承继权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公、婆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的权力,这在妇女权益保证法里边也是有明确规则的。尽管周某现已再婚,却是合理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此而影响儿子赵某代位承继归于应当由父亲承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