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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1:56
实践中最高法院有判例,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赞同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那么详细是怎么回事呢?土地征收安顿补偿计划是否可诉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欢迎阅览了解。
土地征收安顿补偿计划是否可诉
1.国有土地上:补偿计划不可诉
就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子征收决议以及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补偿计划是房子征收决议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子征收决议的附件,同时予以布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议的重要根据。可是,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则被征收人对补偿计划不服的救助途径,只是在房子征收决议或许补偿决议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同时予以检查。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征收,由于补偿计划是房子征收决议的附件,人民法院以为其不是独立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计划不服的,也不能独自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助。当然,在城市房子征收过程中,只要补偿计划,没有房子征收决议的违法征收类型的案子,被征收人能够独自就补偿计划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补偿计划可诉的破例景象。
2.乡村团体土地上:先判决后诉讼
就团体土地征收而言,对补偿安顿计划不服的,是否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助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补偿安顿计划并未规则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受案规模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团体土地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则,土地权力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安排施行过程中确认的土地补偿有贰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奉告土地权力人先请求行政机关判决。就最高院的解说所表达的观念而言,土地权力人对土地补偿有贰言,施行政府判决(复议)前置。土地补偿,是否能够认定为补偿安顿计划呢?最高院的规则并未直接处理土地权力人的疑问。
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根据本条的文义解说,土地权力人对补偿安顿计划的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通常指省级人民政府)。由此,对团体土地补偿安顿计划不服的救助,请求判决是一种可行方法。而司法实践中,常常以先行请求判决(复议)作为受理补偿安顿计划前提条件。国务院法制办经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见,并报国务院领导赞同,对补偿安顿计划的争议作出如下规则,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顿争议行政复议作业的告诉》(王法〔2011〕35号)第一条的规则,被征地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赞同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不服要求判决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令、法规的规则向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团体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判决(复议)前置,是此类案子救助的法定途径。
《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则团体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不可诉,也未明文规则补偿安顿计划能够直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则,当补偿安顿计划侵略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时分,好像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可是,根据上文提及的3份规则,对团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先行判决已经成为实践中的常规。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力,不错失其合法维权期限,判决前置是确保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则。被征收人对判决不服的,就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补偿计划是房子征收决议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子征收决议的附件,同时予以布告,也是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议的重要根据。假如还需要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找律师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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