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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6:47
在我国跟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进步,许多农业出产活动现已从人力转变成机械,所以村庄充裕劳动力是比较多的,许多农人到城市打工,那么进城打工的农人是否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进城打工的农人有没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
近年来,为了改进日子状况,许多农人使用农闲时节乃至全年都到城里打工。能够说进城务工仅仅为了赚钱补偿出产和日子需求而暂时脱离村团体经济组织,归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尽管脱离村庄来到乡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抛弃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也不意味着抛弃村团体经济组织各种应获益权益的分配。因而,在其承揽的土地被征收的状况下,不能取消他们的土地承揽权和乡民待遇,也不能中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乡民相同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实践中关于进城务工的人员是否有权参加驻地补偿款的分配,也不能绝对地一刀切,而应根据具休状况加以决议:对下面两种状况就应特别对待:
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现已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其身份现已不再是农业户口,现已享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及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再参加村团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与我国现行的法令、方针相违反了,因而其不应再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二是进城务工的人员被正式招工选用或许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具有安稳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所条件,无须依靠土地作为根本出产资料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其也能够不予分配。
二、村庄土地征地补偿款该怎样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则,征收农人团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乡民组签定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交给村委会。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二十六条规则直接支交给失地农人没有贰言外,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分配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之所以发生争议则是由于村庄的“团体成员资历”的确定、男女位置不平等、特别主体的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村庄社会问题所形成的,而其间关于分配起决议影响的则当属“团体成员资历”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关于团体成员资历的确定一般以户籍为准则,但户籍又不是仅有根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
浅显来讲,假如或人的户口在本村,只需他(她)的农人身份没有改动,那么他(她)就享有地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就应以团体成员的资历分配土地补偿款;即便或人的户口迁出了本村,也不能简略粗犷的掠取他(她)身为本村团体成员的资历,还要看他(她)是否还以本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经济来源,为本村团体所尽的责任巨细等多要素归纳考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进城打工的农人有没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问题进行的回答,进城打工的农人有没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根据进城农人的户籍而定,假如不具有村庄户籍的,没有征地补偿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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