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损害赔偿的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2:41
1、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在处理路途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奉告各方当事人有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停请求书。
2、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仔细做好调停作业,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及时制造调停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停未达到调停协议的,应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完结书应载明未达到协议的原因。
3、同一宗交通事故形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因为伤者医治完结或许定残的时刻各不相同,伤者医治完结或许定残的时刻与死者丧葬事宜完毕的时刻也不相同,形成各受害人损害补偿的调停期限的开始时刻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依据各受害人的不同状况别离安排调停。依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医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能够在第一期医治完结后安排调停,持续医治的费用能够在寻求医疗部分的定见后经两边洽谈达到补偿协议,也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仔细做好调停作业,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及时制造调停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停未达到调停协议的,应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完结书应载明未达到协议的原因。
3、同一宗交通事故形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因为伤者医治完结或许定残的时刻各不相同,伤者医治完结或许定残的时刻与死者丧葬事宜完毕的时刻也不相同,形成各受害人损害补偿的调停期限的开始时刻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依据各受害人的不同状况别离安排调停。依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医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能够在第一期医治完结后安排调停,持续医治的费用能够在寻求医疗部分的定见后经两边洽谈达到补偿协议,也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