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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8:50
依判决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国内判决判决不予实行的事由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2、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3、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5、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6、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相关法令可参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建立的判决组织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实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六)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确定实行该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不予实行。判决书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判决组织。
判决判决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两边达到的书面判决协议从头请求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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