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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9:33
关于这类案子,首要涉及到几个问题方面的:一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逝世,有遗产,但其承继人表明抛弃承继,也不肯参与诉讼,是完结诉讼仍是继续进行审理的问题。关于这种状况应怎么处理,法令上没有明确规则,实践中定见也不一致。有的以为,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能够不参与诉讼,这时应完结诉讼。有的以为,被告逝世,有遗产,承继人抛弃承继,又不肯意参与诉讼的,仍应将承继人列为被告,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权力、职责。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是:1、如前所述,债务人对承继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承继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如承继人不肯参与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定。2、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则,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当承当职责的人两个条件一起具有才适用诉讼完结,假如有遗产,是不能完结诉讼的。3、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的诉累。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合法债务应受法令维护,即应依法遭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逝世,有遗产,使债务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务依法进行承认,在查明逝世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定用逝世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假如完结诉讼,因承继人抛弃承继,该产业成为无主产业,应收归国家或团体所有,而债务人的债务要得到清偿,有必要另行申述,由接受遗产的国家或团体单位偿还债务,这样虽可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添加债务人的累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准则。二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逝世,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不能完结诉讼,而应追加应当承当职责的人为一起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当职责的人偿还债务。如甲向乙告贷2万元,告贷到期乙未还款。甲申述乙,要求归还告贷。诉讼中乙逝世。经法院查明款用于乙全家日子,乙是告贷经手人。此刻法院不能完结诉讼,而是追加乙家中的其他人为被告,由乙家人承当偿还债务的再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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