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1:20
【弛刑申请书】监狱提请弛刑假释作业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监狱提请弛刑、假释作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则,结合惩罚履行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应当依据法律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实施团体评议、首长担任的作业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监狱提出主张,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的弛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监狱提出主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赞同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条监狱建立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惩罚履行、狱政处理、教育改造、日子卫生、狱内侦办、督查等有关部分担任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团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阅,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评定,监狱长办公会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弛刑、假释主张,应当由主管副局长招集惩罚履行等有关部分审阅,报局长审定,必要时能够举行局长办公会决议。
第二章监狱提请弛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弛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举行整体差人会议,依据法律规则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体现,团体评议,提出主张,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阅赞同后,报送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
直属分监区或许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整体差人团体评议,提出弛刑、假释主张,报送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许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团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阅状况,应当有书面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许直属分监区提请弛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许直属分监区、监区团体评议的记载;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每次弛刑裁决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查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定判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弛刑、假释的资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标准;
(二)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严重建功体现;
(三)拟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是否恰当;
(四)罪犯是否契合法定弛刑、假释的条件。
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完结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定见,连同监区或许直属分监区报送的资料一起提交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会议,对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提交的弛刑、假释主张进行评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经评定后,应当将拟提请弛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弛刑、假释定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作业日。公示期内,如有差人或许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奉告复核成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完结评定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和评定陈述,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议。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议提请弛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上签署定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依据法律规则制造《提请弛刑主张书》或许《提请假释主张书》,连同有关资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决议提请弛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弛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请弛刑主张书》或许《提请假释主张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每次弛刑裁决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严重建功体现的详细现实的书面依据资料;
(四)罪犯评定判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应当一起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签署定见的《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弛刑、假释的一起,应当将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许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处理局审阅弛刑、假释主张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弛刑、假释主张的资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招集惩罚履行(狱政处理)等有关部分进行审阅。审阅中发现监狱报送的资料不完全或许有疑义的,应当告诉监狱补交有关资料或许作出阐明。
第十七条监狱处理局主管副局长掌管完结审阅后,应当将审阅定见报请局长审定;对严重案件或许有其他特殊状况的罪犯的弛刑、假释问题,能够主张举行局长办公会审议决议。
监狱处理局审阅赞同对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弛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定见,加盖监狱处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背法律规则和本规则提请弛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弛刑、假释的程序,依照本规则处理;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处理局审阅。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解说。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监狱提请弛刑、假释作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则,结合惩罚履行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应当依据法律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实施团体评议、首长担任的作业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监狱提出主张,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的弛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监狱提出主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赞同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条监狱建立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惩罚履行、狱政处理、教育改造、日子卫生、狱内侦办、督查等有关部分担任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团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阅,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评定,监狱长办公会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弛刑、假释主张,应当由主管副局长招集惩罚履行等有关部分审阅,报局长审定,必要时能够举行局长办公会决议。
第二章监狱提请弛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弛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举行整体差人会议,依据法律规则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体现,团体评议,提出主张,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阅赞同后,报送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
直属分监区或许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整体差人团体评议,提出弛刑、假释主张,报送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许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团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阅状况,应当有书面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许直属分监区提请弛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许直属分监区、监区团体评议的记载;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每次弛刑裁决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查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定判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弛刑、假释的资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标准;
(二)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严重建功体现;
(三)拟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是否恰当;
(四)罪犯是否契合法定弛刑、假释的条件。
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完结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定见,连同监区或许直属分监区报送的资料一起提交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会议,对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检查提交的弛刑、假释主张进行评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经评定后,应当将拟提请弛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弛刑、假释定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作业日。公示期内,如有差人或许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奉告复核成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完结评定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和评定陈述,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议。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议提请弛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上签署定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惩罚履行(狱政处理)部分依据法律规则制造《提请弛刑主张书》或许《提请假释主张书》,连同有关资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决议提请弛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审阅。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弛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请弛刑主张书》或许《提请假释主张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每次弛刑裁决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严重建功体现的详细现实的书面依据资料;
(四)罪犯评定判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应当一起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签署定见的《罪犯弛刑(假释)审阅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弛刑、假释的一起,应当将提请弛刑、假释的主张,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许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处理局审阅弛刑、假释主张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弛刑、假释主张的资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招集惩罚履行(狱政处理)等有关部分进行审阅。审阅中发现监狱报送的资料不完全或许有疑义的,应当告诉监狱补交有关资料或许作出阐明。
第十七条监狱处理局主管副局长掌管完结审阅后,应当将审阅定见报请局长审定;对严重案件或许有其他特殊状况的罪犯的弛刑、假释问题,能够主张举行局长办公会审议决议。
监狱处理局审阅赞同对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弛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定见,加盖监狱处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背法律规则和本规则提请弛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弛刑、假释的程序,依照本规则处理;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弛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处理局审阅。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解说。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