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2:59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现在在改制上市,想问一下改制过程中的财物评价增值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鉴于贵公司是国有企业,触及改制财物评价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能够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财物评价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65号)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一、契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作财物评价增值可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作的财物评价增值,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够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出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本钱金(含本钱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物评价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核算的评价减值冲抵评价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操控)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作的财物评价增值,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够不交税入库,作为国家出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本钱金。
(三)经承认的评价增值财物,可按评价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答应扣除。
二、实行本告诉第一条税收优惠方针的国有企业,须契合以下条件:
(一)本告诉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归入中心或当地国有财物监督管理规模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告诉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归于以下景象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价增值财物,出资建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价增值财物,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获得实行出资人责任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成果核准或存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