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受贿罪若干问题初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8:42
 纳贿罪是国家作业人员施行的一类严峻的经济违法,它不只严峻侵略公私产业所有权,并且极大地损坏国家作业人员的名誉,危害党和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因而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纳贿罪最大的特征是对廉政准则的损坏,我国向来注重对纳贿违法的惩治,近年来,更是将冲击这类违法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1979年刑法中,纳贿罪归于渎职罪,这与其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是根本相适应的。但随着社会的开展,纳贿罪呈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刑法标准,已不能适应反腐倡廉的需求。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对纳贿罪作出了愈加翔实的规则。1997年修正刑法时为杰出对纳贿违法的冲击,将其与贪婪等违法一同规则为独立的类罪,使之愈加完善,愈加详细。可是,法令并不能翔实全部内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千差万别的,这就需求咱们不断地探究,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作业的需求。在此,自己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来与诸位同仁讨论,以求达到一致。
    一、主体方面
    1、政党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能否成为纳贿罪的主体。政党是由必定的阶级、阶级或许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必定阶级、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建议而斗争的政治安排。政党既同国家政权严密相连,又是国家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党准则的特点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他们的活动可以直接或直接影响着我国 的国家功能的发挥,因而他们中的某些人员可以成为纳贿罪的主体。笔者以为,在下列政党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可以成为纳贿罪的主体,一是在城镇以上各级具有独立的人事编制和独立的财政拨款的中国共产党党委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二是在具有独立的人事编制和独立财政拨款的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如××市公民法院党组成员等等;三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四是在具有国家独立的财政拨款和独立的编制的民主党派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2、在具有政府功能或许公共办理功能中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能否成为纳贿罪的主体。笔者以为,这些单位在性质上尽管归于事业单位,但其实质实行的是政府功能,有些乃至还享有只要行政机关才干享有的执法权,所以,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可以成为纳贿罪的主体。
    3、从事团体公事的人员,能否成为纳贿罪的主体。笔者以为,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则规则的从事公事仅指国家公事,而非团体公事。理由为,①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则现已清楚地界定了公事”性质,规模为国家公事;②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则的三类人员看,一是第一类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中的国有单位的国有性质,决议了这些国家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只能是国家公事;二是第三类中国家作业人员既然是国有单位派遣的,其所从事活动的受派遣性质,也刚好阐明,这类活动决不是团体业务,而是国家的公事;三是受上述两类人员本质特征的约束,第3类人员,即按照法令规则从事公事的人员”,所从事的公事也只能归于国家公事。别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的解说看,所罗列的七项办理作业都是受政府托付的,代表政府行使必定的公共业务办理职权,这些作业带有显着国家公事的性质,而不单纯是团体公事。所以,作为国家作业人员本质特征的从事公事,只能是国家公事,而非团体公事。综上,从事团体公事的人员,不能成为纳贿罪的主体。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团体公事时收纳贿赂,就不能科罪判刑。
    二、客体方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