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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0:32

1、县级人民政府的位置、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依据当地组织法的规则: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掌管本级政府的作业。政府作业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评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议。2、县级政府的组织与职权    县级政府建立的作业部分,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建立、添加或许兼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同意,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存案。    依据当地组织法的规则,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根本相同。需求阐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拟定当地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分,经省级政府同意,能够建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首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1)街道办事处    当地组织法规则,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建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当地政府机关,因而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许县级市政府派遣。    在实践办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首要功能(2)当地组织法规则,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同意,能够建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派遣。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担任陈述作业。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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