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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读中专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3:42

申述遇难题
齐某于1994年从某中学毕业,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某商校选取。但她的选取告诉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某半路截走。陈某收取该告诉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该商校就读。1997年陈某毕业时,其父假造体魄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互换。直至诉讼前,陈某在作业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某的名字。齐某自被陈某滥竽充数上学直至参加作业长达11年。日前,齐某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不知以侵略名字权还是以侵略受教育权为由申述更利于维护自己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学资历被人滥竽充数,受害人的名字权以及受教育权是否遭到危害以及民事职责确定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有人以为,陈某侵略了齐某的名字权。由于法令尽管规则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该规则仅针对招生中不平等现象,并未制止运用别人的名字入学,所以并未侵略齐某的受教育权。可是,陈某冒充齐某的名字,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9条,应确定为侵略齐某名字权的行为。
也有人以为,陈某既侵略了齐某的受教育权,也侵略了齐某的名字权。其冒充齐某入学的行为归于侵略名字权的行为,并与齐某所受的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一起,其冒充齐某的名字的意图在于代替齐某上学,侵略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构成了侵权行为的竞合。齐某能够以受教育权被侵略为由申述,这样更有利于保持其合法权益。
侵略名字权
广西区党校韦教授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和冒充。”可见侵略名字权首要表现形式有:干与公民行使名字权。盗用别人名字的行为和冒充别人名字。在本案中,陈某冒充齐某的名字上学和作业,其行为就归于冒充别人名字权的行为,侵略了别人的名字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剖析。从侵权的职责构成要件上剖析,也能得出陈某行为的侵权性质。榜首,从差错方面来看,陈某与其父一起施行的冒用齐某的名字上学的行为,意图在于使用齐某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往后的工作创造条件,可见陈某片面上存在差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陈某施行了冒充齐某名字的违法行为;第三,从结果方面来看,受害人齐某因名字权被危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力危害;第四,从因果联络方面,齐某所遭受的精力危害是与陈某危害其名字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络。综上,陈某的行为侵略了齐某的名字权,归于侵权行为,应承当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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