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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5:11

 程序、破产宽和程序和破产构成了现代律准则的三块柱石,现代破产法令准则便是由清算、宽和与重整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合而成的,这三部分内容在必定含义上说是共生共存、缺一不行的。所以,现代含义上的破产,是一个包括三层含义的归纳概念,而远非“破产还账”这一层含义了。这是现代含义上的破产与传统含义上的破产的一个质的差异。传统含义上的破产概念向现代含义破产概念的这种转化,标志着破产法令准则内容的丰富化和多样化,也标明破产法令准则价值方针的归纳性和多元性。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前进,也是现代文明国家一般奉行的立法编制结构。我国破产法虽然缓不济急,从它1986年年末初次发作直到今日也不过只要15年左右的时刻,可是,这部法令一经发作,就使它交融到了现代破产法令准则的队伍,就奠定了由清算、宽和与重整等三大法令准则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办法。这是它值得充分肯定的先进之处。毫无疑问,这种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立法结构办法应当为将来修订的破产法所继承,换而言之,我国将来拟定的一致破产法典应当由清算、宽和和重整这三大块内容组合而成。
可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清算、宽和与重整这三者之间的联系怎么处理?对此能够想象有三种挑选形式:第一种挑选形式是,将清算、宽和与重整依其一般的逻辑次序予以纵向摆放,使它们之间构成一种先行后继的纵向推动联系。这儿又有两种组合办法:一是将前置,先清算后宽和,然后再重整。这种做法权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纳的便是这种组合办法。二是将宽和前置,先宽和,宽和不成再清算,或许先宽和,宽和成功后,如有必要也能够转化为重整。这种做法为英王法所采,称为“宽和前置主义”。依此立法例,宽和是任何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二种挑选形式是将清算、宽和与重整三者并排,它们都一致在破产程序这个大概念下,在破产程序开端之初,由当事人挑选适用。这种形式能够称为“三者并排挑选适用主义”。当事人挑选适用清算程序的,首要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假如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宽和程序。在宽和程序开端后,两边当事人依破产法中有关宽和准则的规则从事宽和活动。宽和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宽和成功,破产程序完毕。不仅如此,假如两边当事人在宽和程序中有意重整,宽和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当事人假如直接挑选宽和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别离开端相应的程序。在宽和或重整过程中,假如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请求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第三种挑选形式是将清算与宽和并排,成为破产程序开端的两种办法。这种形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挑选适用的,它们称之为“宽和别离主义”。依此立法例,破产程序开端后,当事人请求清算的,依清算程序进行;当事人请求宽和的,依宽和程序进行。在清算程序中,当事人若达到宽和协议或许重整协议,也可转化为宽和程序或重整程序。在宽和程序中,若发作需求清算的事由,则也可转化为清算程序;若两边当事人达到重整协议,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这种挑选办法同第一种显有差异,与第二种也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挑选办法中,清算、宽和与重整是一起作为三种并排的程序供当事人挑选的,而第三种挑选办法则是将清算与宽和作为发起破产程序的两种并行办法,而重整则依附于清算或宽和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挑选适用。
以上三种挑选形式各有选用的国家。实施清算前置主义的优点是程序简练明快,逻辑联系比较谨慎,操作起来墨守成规,不致发作紊乱。可是,这种立法例有一个极大的坏处,这便是当事人发起、使用破产程序的条件较严,门槛过高。由于,请求清算与请求宽和或请求重整的原因一体化,就使得宽和或重整的难度加大。现实也是如此,已然债款人都到了无力清偿到期债款的严峻境地而有必要请求清算了,在此过程中要再转变为宽和或重整,明显是极端困难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乃至是不行能的。正因如此,各国在设定破产原因时,都采纳了别离规则的办法,使宽和的原因与重整的原因差异于清算的原因,并使宽和原因和重整原因比清算原因来得宽缓。这样,当事人发起宽和程序或重整程序就比发起清算程序简单得多。选用宽和前置主义的国家正是根据这种考虑。当事人请求清算前,有必要首要通过宽和程序,只要宽和不成再转变为清算程序。这种先宽和后清算较之先清算后宽和的立法形式,明显要科学、合理得多。可是,这种过火着重宽和而力避清算的立法形式也有它的偏颇之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均不选用此种立法形式。因此之故,咱们能够得出结论以为,第一种挑选形式,无论是清算前置主义仍是宽和前置主义,均不行采。咱们只能采纳宽和别离主义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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