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特点及应注意问题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9:17
在离婚案子中视听资料根据有哪些特色?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色】
1.证明资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刻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刻的阶段性。
此类根据的运用要注意的是:“偷拍偷录”不合法根据与“私自拍录”合法根据的易混杂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68条,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鉴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根据搜集是否合法,约束在是否侵犯了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上。比方,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根据,而侵入第三人住所,是侵权行为,当然然获得的根据不具有合法性。但假如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可是,假如取证意图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力进行凌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假如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经过非法手法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假如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经过法令制止出售的偷听设备获得的根据就不具有合法性,由于搜集根据的手法不合法。
因而,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必定要注意视听资料根据获得的方法,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特色】
1.证明资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刻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刻的阶段性。
此类根据的运用要注意的是:“偷拍偷录”不合法根据与“私自拍录”合法根据的易混杂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68条,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鉴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根据搜集是否合法,约束在是否侵犯了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上。比方,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根据,而侵入第三人住所,是侵权行为,当然然获得的根据不具有合法性。但假如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可是,假如取证意图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力进行凌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假如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经过非法手法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假如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经过法令制止出售的偷听设备获得的根据就不具有合法性,由于搜集根据的手法不合法。
因而,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必定要注意视听资料根据获得的方法,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