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0:29“***”项目野外广告发布合同
张选辉律师
广告客户: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话: 传真:
媒体单位:威海市**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 职务:实行董事
电话: 传真:
鉴于:
1、乙方对本合同下的野外广告媒体地点的方位具有承租权并对该野外广告媒体具有一切权;并确保该权力至少在为甲方发布广告的期限内合法、有用;
2、乙方具有在野外建造、制造、发布广告的运营资历和才能;
经洽谈,两边达到野外广告发布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界说
在本合同中,除非还有不同的清晰规定,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此合同"系指本合同正文文本和正文文本中清晰指向的一切附件。
2、"野外广告/广告"系指野外广告媒体、野外广告内容、野外广告画面等诸要素或某些要素之组合的总称。
3、"野外广告媒体/野外广告牌/广告牌"系指契合如下条件的野外广告牌:
广告方式:野外LED广告牌;
广告牌方位: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 号****房顶超东的方位 ,详细见附图;
广告内容:“ ****”房地产项目形象广告;
广告媒体标准:长25米*宽6米;
广告媒体数量:1 个。
4、"野外广告画面"系LED 发光板。
5、"协议有用期"系指依据本合同正文第三条承认的期限。
第二条 协议规模
2.1依据本合同,乙方为甲方发布野外媒体广告,包含野外广告的批阅、野外广告的规划和建造、广告画面的规划、制造及装置、野外广告的发布、保护和监测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发布期限
3.1发布期限为三年,自乙方完结广告画面的装置并经甲方承认之日起算。
3.2 乙方应当本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好广告牌的批阅手续并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将广告牌规划、制造、装置结束,经甲方现场查勘检验合格后,本合同方能持续实行。乙方未能如期完结上述作业的,本合同主动免除,由此发作的结果及发作的费用悉数由乙方承当。
第四条 合同价款/广告费
4.1 甲方依照下列金额向乙方付出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