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7:52一、处分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执罚单位: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三、处分规模及规范:
(一)私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许不合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事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同意建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同意改变、停止的;
(3)违背规矩从事未经同意或许未备案的事务活动的;
(4)违背规矩进步或许下降存款利率、借款利率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任职资历查看录用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
(2)回绝或许阻止非现场监管或许现场查看的;
(3)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报表、陈述等文件、材料的;
(4)未按照规矩进行信息发表的;
(5)严峻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
(6)回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矩的办法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矩供给报表、陈述等文件、材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矩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矩处分外,还能够差异不同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撤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