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缴纳个税有差异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3:06问:租借车司机缴个税,为何税目有差异?
答:租借车司机是个人所得税的交税人。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方针,租借车产权归属的不同,将会直接影响租借车司机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目税率的挑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租借车驾驭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1995〕50号)规则:“租借车驾驭员从事租借车运营获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租借汽车运营单位对租借车驾驭员采纳单车承揽或承租方法运营,租借车驾驭员从事客货运营获得的收入,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交税。(二)从事个别租借车运营的租借车驾驭员获得的收入,按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三)租借车属个人一切,但挂靠租借汽车运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驭员向挂靠单位交纳办理费的,或租借汽车运营单位将租借车一切权搬运给驾驭员的,租借车驾驭员从事客货运营获得的收入,对比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项目交税。”
由此可见,租借车归于租借车公司一切的,租借车司机其从事客货运营获得的收入,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交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薪酬、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其间每月收入额,指租借车司机当月客货运营收入扣除上缴给租借车公司办理费后的净收入。举例来说,某租借车司机承揽了租借车公司的租借车运营,租借车产权归公司一切。例如,2012年12月,该租借司机获得运营收入7000元,向租借车公司上交了办理费3000元,则12月该租借司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3000-5000)×3%=0(元)。
假如,租借车司机驾驭的租借车归于本人一切的,其从事客货运营获得的收入依据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则,应该对比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项目交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租借车司机上缴给租借车公司的办理费归于运营活动中的正常开销,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答应扣除。例如,某租借车司机个人具有一辆租借车,采纳挂靠租借车公司的方法运营,每月向租借车公司交纳办理费3000元。2012年该租借车司机获得营运收入90000元,除上缴办理费外还发作其他答应扣除的开销25000元,则当年应交税所得额为90000-3000×12-25000=29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9000×10%-750=2150(元)。
此外,关于租借车司机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则:“税务机关能够托付租借汽车运营单位、交通办理部门和运送服务站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租借车驾驭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托付的单位为扣缴责任人,应如期代收代缴租借车驾驭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生活中,从简化办税手续、确保税收收入的视点动身,租借车公司一般还要承当租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代收代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