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3:12【关键字】总公司 分支机构 破产 诉讼恳求改变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农业银行)、
原审被告: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经营处(下称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
1995年5月22日,濮阳办事处与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签定《河源证券有价证券回购合同》,约好濮阳办事处购买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持有的有价证券93年第二期国库,买入金额500万元,买入日期1995年5月23日,每百元价格100元,回购日期1995年11月23日,回购每百元价格114.40元,总回购金额557万元。合同弥补约好濮阳办事处应在1995年5月23日将买卖金额500万元一次性划入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帐户,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应于回购日1995年11月23日一次性将回购资金557万元划入濮阳办事处帐户,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证券由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保管。合同签后,濮阳办事处将500万元汇入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帐户。合同期满后,到2003年3月25日止,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承认尚欠濮阳办事处315万元,并方案2003年6月30日还清。直至2004年5月20日尚欠本息270万元未还。后濮阳办事处的债款债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复由农业银行承当,农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广东证券、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清还欠款270万元及从2003年3月25日起至清还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二审期间,广东证券被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农业银行将上述诉讼恳求改变为恳求承认农业银行对广东证券、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享有欠款270万元及从2003年3月25日起至清还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的债款。一审法院判定:一、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于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尚欠债券回购款本息27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3年6月30日起至2004年5月19日止,按285万元;从2004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270万元,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给农业银行。二、广东证券对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上述债款负弥补清偿职责。三、驳回农业银行的其他诉讼恳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7260元,农业银行承当3556元,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承当23704元,广东证券负弥补清偿职责。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是依法建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二、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不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上诉人无需承当弥补清偿职责。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承当弥补清偿职责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故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判令广东证券无需承当弥补清偿职责。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辩论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辩论以为:赞同广东证券的上诉定见。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是广东证券的分支机构,广东证券应对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因广东证券于2008年1月2日被本院裁决宣告破产,经本院释明,农业银行在二审期间赞同将原诉讼恳求改变为承认相应债款之诉,本院予以承认。农业银行上述债款的利息应核算至2007年10月30日止(即广东证券破产恳求受理前一日)。综上所述,广东证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本案二审期间呈现新现实,本院依法将原审判定改变为承认农业银行对广东证券、广东证券河源经营处享有本金27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3年6月30日其至2004年5月19日止,以本金285万元计;从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270万元计,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的债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时没有审结的企业破产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