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建房将不予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20:31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惠州市乡民住所核发〈团体土地运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方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李汝求
2009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加速惠州市乡民住所核发《团体土地运用证》、《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作业,完善乡村乡民宅基地和团体土地范围内房子挂号手续,加强乡村规划缔造处理,推动城乡规划缔造一体化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缔造处理条例》、原缔造部《房子挂号方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挂号方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等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方法实施前现已建成运用的乡村乡民住所的挂号和核发“两证”。
第三条 乡村乡民宅基地和团体土地范围内乡民住所挂号和核发 “两证”作业应严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则处理,制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 严厉执行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法令规则。除承继外,乡村乡民一户请求第二宗宅基地运用权挂号的不予受理;严厉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住所的规则。对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住所请求宅基地运用权挂号的不予受理;严厉执行宅基地面积规范。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越广东省规则的规范,对宅基地面积超越省规则的宅基地面积规范的,在处理挂号时按有关规则依法处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和脚踏实地,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时乡村用地,建房方面的前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请求核发“两证”的住所所有权人,应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能够具有乡村住所所有权和团体土地运用权的非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契合一户 (以公安机关户籍挂号为根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所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缔造规划要求。
(一)契合下列规则的能够核发“两证”:
1.在村团体组织的宅基地上缔造的。
2.在村团体组织的政府征地回拨的乡村住所缔造用地上缔造的。
3.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依法承继获得的。
5.原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团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裔)原在乡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