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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9:55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选用的劳动者进行调查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劳动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好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则,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能够约好,不同意的也能够不约好。可是约好试用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规则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能够调查劳动者的状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能够调查用人单位的状况。在约好的试用期内,两边一旦发现实际状况与对方介绍的状况不符,或许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状况,都能够在试用期内提出免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可是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晦气影响,一般来说,6个月时刻完全能够弄清状况,当事人两边都能够得出是否应当保持合同联系的定论。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1996年10月21日)的规则,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别的,该《告诉》还规则,用人单位对作业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一般地,用人单位对初度作业或再次作业的劳动者都能够约好试用期。可是,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准则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时,能够不再约好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作业的,依然按原规则履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准则,见习期内能够约好不超越半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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