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8:4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征收土地布告方法》和《上海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有关规则,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6]825号批文同意的征地计划。
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规模:松江区彼苍路(规划路-松江区界)新建工程-松江段
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童家汇乡民小组、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银祥浜乡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1750.4平方米、建造用地 111.2平方米、未利用地 596.8平方米,算计征地面积 2245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土地补偿费规范,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 佘山镇 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 ,补偿费付出给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付出方法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按《上海市征地资产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规范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每平方米佘山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四、征地规模内触及房子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子补偿计划布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顿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则履行。详细安顿方法另行布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施行。
六、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有不同定见的,请于布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月29日前提出书面定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定见。
七、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要求举办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则提出书面请求,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抛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征求定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对同意后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施行。
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规模:松江区彼苍路(规划路-松江区界)新建工程-松江段
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童家汇乡民小组、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银祥浜乡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1750.4平方米、建造用地 111.2平方米、未利用地 596.8平方米,算计征地面积 2245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土地补偿费规范,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 佘山镇 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 ,补偿费付出给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付出方法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按《上海市征地资产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规范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规范(2013)》(沪府发[2013]61号)履行,规范为每平方米佘山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付出给所有者,付出方法为转账。
四、征地规模内触及房子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子补偿计划布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顿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则履行。详细安顿方法另行布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施行。
六、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有不同定见的,请于布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月29日前提出书面定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定见。
七、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布告内容要求举办听证的,请于 2017年1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则提出书面请求,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抛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征求定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对同意后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施行。